先取证后处罚、“零口供”执法、减少执法冲突……今年8月,新昌城管部门“非现场”处置一起户外广告违法案件,“请”来逃避处理的当事人,处以3000元罚款。
案情还原:
8月13日,新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某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新昌横街店在县横街与工农路交叉口,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当时,执法人员对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验、拍照取证,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上述行为。事后,当事人并未改正。
执法人员当即向其送达整改复查意见书,但当事人置之不理,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字。之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公司相关资料配合调查,但对方不予配合。最终,执法人员通过制作旁证人的询问笔录,结合现场巡查时制作的现场勘查、现场照片等证据固定了违法事实。9月1日,执法队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申请听证及陈述、申辩。执法队员于9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其他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
根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新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事后,当事人主动缴纳了相应的罚款。
办案者说
新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日常的巡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许多商家喜欢选择以设置户外广告的形式来进行商品促销。可是,由于店主、广告投放人往往“重内容,轻质量”,设置后疏于管理,不少违规的户外广告不仅影响市容市貌,还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自2017年12月1日起,《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进行了规范。结合本案实际,由于当事人拒不提供相关资料配合调查,执法人员主动与公安、市监等部门沟通衔接,调取当事人相关资料,推行“非现场”执法。这既克服案件取证难、文书送达难的问题,又有效避免因当事人拒不配合而导致执法处于被动的局面,保障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来源:绍兴晚报)
【来源:绍兴市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