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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湖区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现场监督司法办案

北湖区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现场监督司法办案
2020年12月04日 15:01 新浪网 作者 湘湘xv

  红网时刻12月4日讯(通讯员 邓红)近日,北湖区检察院对一起当事人和解的弟伤兄故意伤害(轻伤)公诉案件进行现场调查,并邀请2名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官的司法办案活动进行全程现场监督。

  人民监督员与检察官来到案发现场。

  事情经过

  今年3月的一天,住在北湖区偏远瑶族山区的犯罪嫌疑人赵某乙和兄弟姊妹一起扫完墓后在三弟赵某丙家厅屋内吃晚饭,用餐快结束时,只有赵某乙和哥哥赵某甲(被害人),三弟赵某丙还在席上,赵某乙和赵某甲饮用了半斤多的农村自制的米酒,都有了醉意。借着酒劲,赵某乙责怪赵某甲没有按兄弟们之前的约定每月给父亲赡养费,赵某甲解释是父亲不要,于是两兄弟愈吵愈烈,住在隔壁的大嫂闻声而来也加入了争吵。赵某丙便要赵某甲三人都回家去,于是赵某甲三人走出大门,站在门口的空坪继续争吵,赵某甲和赵某乙发生肢体冲突,相互推搡中,赵某甲跌落至空坪处没有防护设施的两米多高的陡坡下,导致脊椎骨折,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一级。案件发生后,赵氏兄弟在乡政府、村委会调解下达成了和解,赵某乙也依照和解协议进行了赔偿,赵某甲对赵某乙出具了谅解书。

  移送检察机关

  案件移送北湖区检察院起诉后,承办案件的员额检察官仔细查阅了案件,核实了相关证据,犯罪嫌疑人赵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件解释

  本案系近亲属之间因赡养问题发生口角,进而产生的偶发性矛盾冲突,社会影响和损害后果较小,属轻微刑事案件,故赵某乙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赵某乙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对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零三条规定,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和解的意见,查明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按照《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相关规定,北湖区检察院主动邀请郴州市人民监督员罗军、范祝善参与监督该案司法办案活动。

  人民监督员与检察官一行来到受害人家中。

  两名人民监督员与北湖区检察院的员额检察官一道,翻山越岭,来到北湖区最偏远的瑶族村全程参与了该案的调查走访以及被害人询问和犯罪嫌疑人讯问工作。经过核实,检察官确认了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的真实意愿及赔偿履行到位情况,但犯罪嫌疑人赵某乙尚未向被害人赵某甲亲口道歉,于是检察官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赵某乙登门道歉并由检察官、人民监督员和公安民警现场见证。在人民监督员、公安民警和检察官的见证下,便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看到兄弟握手言和,检察官亲自为兄弟二人拍了一张合影,并感慨地对兄弟二人说:“家和万事兴,兄弟和和睦睦,家族才能兴旺发达。”

  活动结束后,人民监督员范祝善表示:“‘小案见大爱’,北湖区检察院的检察官深入乡村,现场办案,起到了很好的法治宣传效果,特别是在现场见证兄弟道歉时,我们看到了弟弟的真诚悔过和哥哥的真心谅解,兄弟间的矛盾得到了有效的解决,接地气的办案真正把社会矛盾消除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我为检察官点赞。”

  来源:红网时刻

  作者:邓红

  编辑:龙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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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红网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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