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语有云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古话还云
“一日夫妻百日恩”
夫妻是最亲密的关系
如果夫妻之间
一方向另一方借钱
还钱是否 “天经地义”呢?
基本案情
祝某(男)与曹某(女)于2018年12月登记结婚,双方约定,婚后各自所得收入归各自所有。
但婚后两人感情一般,常因经济问题发生争执。2019年12月,丈夫祝某曾以买仪器为由,向妻子借款5万元。
2020年1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载明:夫妻无共同财产,祝某于2019年12月向曹某借款5万元买仪器,离婚一个月内还清。
可双方离婚后,祝某并未能按约还款,经多次索要无果,2020年6月,曹某将前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祝某偿还其欠款5万元。
对于妻子曹某要求还款的请求,法院应否予以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釆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经营活动或用于其它个人事务的,应视为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法院认定曹某出借给祝某的5万元为曹某个人财产,祝某借款用于个人经营,故对曹某要求祝某还款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能否有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协议订立在婚姻存续期间。
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3、借款的目的是用于借款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个人事务的。
4、离婚时,这笔借款的处理按照协议中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满足以上条件,夫妻双方即便离婚,出借款的夫妻一方仍有权要求另一方还款。
因该案发生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新颁布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也规定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及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婚前财产的归属,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那么,作为夫妻一方就个人财产该如何保护?如遇到类似的情况怎么办?
法官建议:首先,约定个人财产的范围,并签订书面协议。其次,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借款要有书面的借款合同或借条,表明双方有借贷合意;同时,要有交付的凭据如转账记录等,证明履行了出借义务,如遇到对方拒不返还的情况即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