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自2003年开始以“罗氏金店”名义向公众按月息1.2分非法集资,并以“存金业务”模式缓解资金紧张。
2013年4月16日,罗某将非法集资的资金投入期货市场造成巨额亏损后,隐瞒资不抵债的事实,继续将非法吸收的资金用于支付本息、炒期货、随性投资和放任其女儿被告人罗某1用非法集资款赌博及挥霍等。
经鉴定,罗某非法吸收资金累计82亿余元、非法吸存黄金等贵金属25万余克,骗取集资款7亿余元、骗取黄金等贵金属6万余克。罗某1骗取集资款6.9亿余元。被告人王某媛、何某锌等9人明知罗某从事非法集资活动而参与其中。
另外,罗某1和李某还分别存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和洗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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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宜春法院)
(编辑:夏侯婷;编审:龙姣;监制:彭晓英 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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