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为民办实事】监督“网络代购禁止令”刚性执行

【检察为民办实事】监督“网络代购禁止令”刚性执行
2021年04月16日 19:17 新浪网 作者 湘湘xv

  我为群众办实事

  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当前,全国上下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持续开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治理、宣传教育防范。莆田市秀屿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全力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与合法权益。

  近日,秀屿区检察院在社区矫正日常监督活动中,发现辖区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因从事网络电信诈骗被法院宣告缓刑并适用禁止令,禁止从事网络代购及相关活动。为了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有针对性地消除其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确保执行效果,该院依法对该起禁止令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7日至8日、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间,社区矫正对象谢某某通过网络先后与14名被害人添加微信,谎称其在法国从事代购球鞋、化妆品、名牌包等货品,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并以预付款的名义收取各被害人货款共计人民币75559.5元,后将被害人微信拉黑或直接无法发货。

  鉴于谢某某有坦白、认罪认罚、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2020年12月9日杭州市萧山区法院作出(2020)浙0109刑初1568号刑事判决: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禁止谢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网络代购及相关活动。缓刑考验期限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2024年3月21日止。

  2020年12月29日,社区矫正对象谢某某到秀屿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监督情况

  2021年4月15日,检察官约谈社区

  矫正对象谢某某,教育遵守禁止令。

  秀屿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人员通过走访谈话、查阅档案等方式,全面了解社区矫正对象关于禁止令的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工作就业等情况和司法所矫正方案、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社区矫正对象谢某某禁止令执行存在不规范问题,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经与司法所联系沟通、依法提出监督意见、重点约谈社区矫正对象,该院与社区矫正机构就下一步禁止令的执行工作,在信息共享、监管教育、法律宣传等方面达成共识,从而确保真正做到“令行禁止”。

  法律小课堂

  禁止令属于刑罚处罚方式中资格类处罚措施,是一种强制性约束措施,其目的在于预防再犯罪发生。

  1.根据刑法第38条第2款、第72条第2款的规定,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社区矫正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2.根据社区矫正法第22条和实施办法第20条的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并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包括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3.根据社区矫正法第24条和实施办法第22条、第24条的规定,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要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矫正方案,矫正方案应当包括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综合评估结果、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状态和其他特殊情况的分析,拟采取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措施等内容。被宣告禁止令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定期报告遵守禁止令的情况。

  4.根据社区矫正法第29条和实施办法第35条、第36条、第46条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对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管,并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提请法院撤销缓刑的。

  检察官提示: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从事电信诈骗活动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电诈们”,赶紧停手吧!检察机关将一如既往地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令行禁止,刚性执行”。禁止令不是可有可无的处罚措施,任何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也将受到法律的惩处。“禁令们”,认真遵守吧!检察机关将矢志不渝地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成为“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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