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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第24期 | 建群拉赌客非法获利 害人害己11人全获刑

以案普法第24期 | 建群拉赌客非法获利 害人害己11人全获刑
2021年04月28日 09:49 新浪网 作者 湘湘xv

  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互联网非法开设赌场、拉人参赌的团伙犯罪案件,根据各被告人不同的情节,以开设赌场罪对11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四万元到五千元不等的罚金。

  案情回顾

  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杜某先后同另外四名被告人商定利用互联网软件建立赌博微信群,尔后邀约并组织他人进群参赌,后以向每次赌局大赢家收取房费的方式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杜某等五人共同以前述方式开设赌场产生赌资共约2488万余元,收取房费抽头渔利至少65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进入涉案赌博群并参与赌博,在明知被告人杜某等人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先后邀约另外三人进群参与赌博,被邀约的参赌人员参与赌博累计赌资至少425万余元。

  在作案过程中,被告人杜某等五人为抽取更多房费,经商议决定招募拉手邀约他人进群参赌,并承诺每成功邀约一人进群参赌即可获得几十至一百余元不等的红包,同时每拉一人参赌并产生一次有效房费,拉手或群员可从中抽取几元至十元不等的提成。

  期间,被告人张某等五人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明知被告人杜某等人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仍为其邀约赌客进群参赌,五名拉手邀约赌客参与赌博的赌资从10万元到178万元不等,非法获利7000多元到13000多元不等。

  案件审理

  经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等五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并提供赌博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李某等六人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开设赌场而为其招揽赌客参赌,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地位以及各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犯罪前科等不同量刑情节,以开设赌场罪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到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四万元到五千元不等的罚金,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认为自己不应当对邀约参赌人员的赌资承担责任,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二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在参与赌博的过程中明知杜某等人开设赌场,仍然邀约赌客进群参与赌博,并且每天领取福利,故李某应当对自己邀约参赌人员的赌资承担责任。原判在对其量刑时已经考虑到自首、立功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开设赌场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局、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开始仅仅是参与赌博的行为,但是其明知其余被告人开设赌场,在其他被告人的教唆下,为赌场拉赌客,并从中收取福利,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帮助犯,帮助犯属于从犯的一种。作为开设赌场罪的从犯,李某应当对自己拉来的赌客赌资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赌无大小,久赌必输。赌博是一种严重败坏社会风气、破坏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的违法犯罪行为,甚至会引发次生犯罪案件。如果赌客在参与赌博过程中,为赌场提供帮助,那么就会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帮助犯,要受到刑法处罚。在此提醒大家,千万不要沾染赌博恶习,更不要拉人参赌,否则害人又害己。

  【来源:重庆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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