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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违法所得统统要计算?!市场监管执法办案提示

今后,违法所得统统要计算?!市场监管执法办案提示
2021年05月17日 23:21 新浪网 作者 湘湘xv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新旧《行政处罚法》相比,不少条文内容发生了变化。这些变化,直接影响着市场监管执法。

  执法人员需要关注新旧不同点,不仅限于“老经验”,还要找准“新问题”,在案件查办中,踩准节奏,注意证据材料的获取,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提示:违法所得统统要计算

  新《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条从目前的解释来看,一般应理解为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具体违法行为只要有违法所得,就要计算,要没收(除依法退赔)。

  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但是,这个款项也是很难算的。要调查清楚不容易。但是,这个又是必须的。

  案件调查中,要有收集违法所得相关证据材料的意识。

  调查即便困难,也要迎难而上。

  办案人员要尽量避免仅凭当事人口述来确定违法所得,应尽可能全面收集证据,形成证据链。

  还有些情形,是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

  无法计算分为,主观上不能计算,和客观不能计算。

  主观不能,例如当事人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资料,致使违法所得难以确认。

  不配合的,按照新《行政处罚法》,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从原来的“不得阻扰”到“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法律规定更强硬了。

  对应的法律后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还有客观不能的,试举《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章法律责任,有些规定了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有些没规定。

  对这些未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依据新《行政处罚法》有违法所得的,要没收违法所得。会遇到三种无法没收的情形:

  一种是,违法所得和正常经营所得难以剥离计算。例如,经营者违反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经营者违反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哪些部分是虚假宣传、有奖销售取得的违法所得(款项)呢?还是说,无违法所得?

  第二种是,计算违法所得涉嫌加重处罚。例如,经营者违反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那么,基于违法经营额的罚款和违法所得的没收是否是重叠的?

  第三种是,是否有违法所得不能确定,难以没收违法所得。例如,经营者违反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可能会因对竞争对手产生损害影响,从而有利于违法行为者,这里并不意味着必然产生具体的违法所得。在某些具体的案件中,可能会因为“非此即彼”,有直接的违法所得产生。但在大不多数案件中,不存在直接的违法所得(款项)。

  那么,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办案人员是否每个案件都要向案件审核部门解释?客观上无法计算的,能列个清单(类型)吗?

  违法所得的计算不再五花八门。因为,《行政处罚法》限定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往的规范性文件、函复等确定的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统统可以不依据(如食品类案件)。

  那么,是否有统一的违法所得计算方法?怎么计算,谁说了算?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仍是有效的部门规章,还应当执行。

  但是不能涵盖目前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事项。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已经纳入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第二类立法项目)。

  呼吁一下,总局要抓紧制定,既要规定如何计算违法所得,又要照顾到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无违法所得)的情形,为基层依法履职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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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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