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据朱某某自述:2020年11月10日13时许,朱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某村中朋友家吃饭,吃饭过程中朱某某喝了二两左右白酒,饭后14时30分许,朱某某准备去五金机电城买农机零件,其驾驶蒙DB****号小型面包车从朋友家出发,15时10分许,朱某某沿松山区X205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腾飞大道交叉口处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支队二大队交警查获。
/ 执法记录仪现场资料 /
案情结果/ 在现场对朱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 /
2020年11月10日15时39分,在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支队执法办案中心对朱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76mg/100ml。经查询,朱某某原有C3型驾驶证,已注销。
公安机关对朱某某的处罚
朱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内蒙古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朱某某罚款2000元的处罚。
朱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内蒙古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给予朱某某罚款2000元的处罚。
交通违法危害大 切勿以身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不仅仅是一句口号,而是一种责任。希望广大驾驶人充分认识到酒驾的危害,提高自身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做一名合格驾驶人。同时交警部门将持续开展酒驾专项整治行动,有效遏制酒驾、醉驾抬头趋势,全面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稳定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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