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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曝光4起典型案例

咸宁曝光4起典型案例
2026年10月15日 17:19 新浪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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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日报 咸宁日报

  咸宁市聚焦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全面整治网络餐饮、商标侵权、虚假宣传、产品质量等各类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市场违法行为,查办一批违法案件,有效维护市场秩序与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动车质量安全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生产、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非标电动车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现选取电动车产品质量领域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

  高新某摩托车销售行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四轮车及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6年8月17日,咸宁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电动车源头治理专项检查,对某摩托车销售行(以下简称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该车行待售2台电动四轮车未张贴3C认证标志,店内广告牌含有“全国最贵的篷车、全国销量最好的篷车”等宣传用语。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从某车业有限公司以3500元/台购进案涉电动四轮车2台,售价4000元/台,货值金额80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车辆对应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经查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无涉案产品相关信息。同时当事人在广告牌中使用“最贵”“最好”等绝对化用语开展产品宣传,无法提供该宣传内容的相关佐证材料。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

  案例2

  咸安区某电动车销售经营部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案

  2026年9月3日,咸宁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电动车源头治理专项检查,对咸安区某电动车销售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无法完整提供索证索票、产品进销台账、产品质量核查记录等相关资料,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产品质量安全管控风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督促其限期建立完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进货查验、销售台账、风险自查等制度,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3

  赤壁市某单车营业部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用锂电池案

  2026年3月19日,赤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315晚会舆情转办线索,依法对某单车营业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的2款锂离子电池组产品外包装上未标注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经查,当事人负责某公司1000辆某品牌共享电动自行车在赤壁市区域内的投入使用、运行维修及运营管理。2024年10月,当事人使用该公司交付的两款共计1200块锂电池,对该批共享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组整体换装并投入运营。2025年11月12日,该局对当事人开展行政约谈,责令其15日内核查在用锂电池CCC认证情况并完成整改,至案发当事人仍未完成整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

  通山县某摩托车修理店涉嫌销售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6年8月23日,通山县市场监管局在电动车专项检查中,对通山县某摩托车修理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待售某品牌电动自行车所装配充电器型号,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标称的充电器型号不一致,非该电动自行车原厂原配充电器。经查,该充电器壳体上标注“本产品适用于电动三轮车或电动摩托车使用”,查询CCC证书显示覆盖产品类别为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不属于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对应的CCC认证品类。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产品的违法行为,该局已依法立案调查。

  案例启示:

  产品质量安全是民生安全底线,直接关系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本次曝光案例暴露出部分电动车经营主体责任落实缺位,存在销售未经认证车辆、装配不符标准配件、发布违法广告、质量管理制度缺失等问题,安全隐患突出。各经营主体须引以为戒,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严把电动车及配件质量关口,规范经营宣传行为。广大消费者选购电动车时,务必核验3C认证证书、产品合格证,核对车辆实物信息与合格证是否一致,主动抵制非标不合格车辆,遇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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