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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测数据造假实行“双罚” ——江苏出台全国首部环境监测地方法规

对监测数据造假实行“双罚” ——江苏出台全国首部环境监测地方法规
2020年04月03日 12:49 新浪网 作者 江苏经济报
对监测数据造假实行“双罚” ——江苏出台全国首部环境监测地方法规

  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环境管理的“顶梁柱”。4月2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了5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的《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记者了解到,作为全国首部生态环境监测地方性法规,该条例不仅是对生态环境监测立法空白的弥补,更标志着今后江苏生态环境监测有了衡量的标杆尺。

对监测数据造假实行“双罚” ——江苏出台全国首部环境监测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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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制度破解监测“老难题”

  其实,江苏环境监测发展已有40年,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演变。如今优质实验室创建、计量认证、标准化等正为江苏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数据。但江苏却不得不直面长期以来生态环境监测缺乏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予以规范的问题。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处处长刘晓蕾介绍:“由于缺失法律依据,监测信息缺乏统一监管,监测数据失真、造假问题频发,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市场恶性竞争现象突出。”

  面对这一情况,该如何破解?刘晓蕾介绍,为促进生态环境监测事业良性发展,此次条例明确和规范了主管部门、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排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要求今后每年地方政府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环境监测情况,并制定监测数据报告真实性责任制度、重大环境信息统一发布制度等。

  对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等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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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规划为生态治理提供“新指南”

  作为全国首部生态环境监测地方性法规,即将实施的《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不仅是对生态监测立法空白进行弥补,还对生态环境监测的定义进行了拓展和外延,也确立了今后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在环境监测事业发展中的引领地位。

  刘晓蕾介绍,在监测内容方面,今后江苏除了对环境质量监测外,还将污染源监测外延至生态状况监测。在监测手段方面,将从常规釆样观测、分析测试、调查普查拓展至遥感解译、评价评估、预测预报和监控预警等。

  同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还根据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实际,编制本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规划内容包括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发展目标、重点任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网络建设、能力建设以及保障措施等。此外,江苏还出台配套制度,制定完善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运行管理办法。明确省控水、气自动站运行管理、职责分工、站点建设、资产管理、日常维护、数据传输、风险预警以及质量控制等具体要求,规范省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运行管理,全面提升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而这些也都将为新时期环境监测事业发展提供行动指南。

对监测数据造假实行“双罚” ——江苏出台全国首部环境监测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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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网络保障监测数据“真准全”

  “当前,监测数据正为江苏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为推动监测数据合法有效,此次条例还建立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刘晓蕾介绍,为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江苏统一规划全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通过各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实现部门间监测资源整合与数据共享,将逐步建立涵盖大气、地表水、地下水、海洋土壤、温室气体、噪声、辐射等环境要素以及城市和乡村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值得一提的是,为保障监测数据“真准全”,此次条例还建立天空地一体的覆盖典型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地、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重点区域的生态质量监测网络。针对当前的重点污染源,此次条例也统筹构建污染源监测网络,从而推动污染源监测与排污许可监管、执法检查联动,实施排污单位用电监控与污染排放监测一体化试点。

  ★记者:张韩虹 

  ★编辑:尹颖

  ★统筹:陈蕊

  ★值班总编:芮凯

  ★制版:赵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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