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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房承租人 能否主张优先购买权

门面房承租人 能否主张优先购买权
2019年08月14日 12:09 新浪网 作者 江苏经济报

  ○左 慧

  甲、乙、丙三人分别与某单位于2018年1月1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三人分别租赁该单位商场五个门面中的一个,租期一年,从2018年1月10日至同年12月10日,按季交纳租金。合同签订后,三租户向该单位交纳了上半年的租金。同年6月15日,该单位在未通知三租户商场即将出售的情况下,与另外三人丁、戊、己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三租户门面在内的商场整栋房屋出售。同日,该单位召集所有租户开会,告之商场整栋房屋已出售,但不终止租赁合同,同年7月1日以后的租金由丁、戊、己收取。甲、乙、丙不服,以该单位侵犯了自己优先购买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该单位与三购房户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赔偿经济损失。

  在出租人出卖涵盖出租房屋的整栋房屋时,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取决于整栋房屋与租赁房屋是否可以分割出卖,在可以分割出卖的情况下,出租人是分割出卖,还是整体出卖。如果超出租赁范围的房屋部分与租赁房屋可以分割出卖,出租人是分割出卖房屋,承租人只能就承租的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因为法律赋予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范围仅限于租赁房屋范围,现出租人出卖的房屋又是分割出卖,出租人出卖租赁范围外的房屋,没有法律义务让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就侵犯了出租人的权利。如果超出租赁范围的房屋部分与租赁房屋无法分割出卖,或虽可分割出卖,但出租人不同意分割出卖,要求整体出卖,承租人就整栋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因为超出部分与租赁部分不可分割,或虽可分割,但出租人不同意分割出卖,要求整体出卖,在此情况下,出租人出卖的房屋涵盖了租赁房屋,其出卖行为直接影响到承租人的利益,必须考虑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范围虽然超出了租赁范围,但有充分的理由:超出部分与租赁部分房屋连为一体,无法分割,或虽可分割,但因出租人原因,要求整体出卖,均使承租人无法单独行使优先购买权。让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并不影响出租人利益。反之,不让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则侵犯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影响承租人利益。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法定的,没有附加任何条件,不因出租人出卖房屋超出承租房屋范围而改变。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当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的这种优先性是法定的,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因出租人出卖出租物超出了租赁物范围而改变,只要出卖房屋涵盖了租赁房屋部分,承租人就享有优先购买权。

  在该案中,甲、乙、丙三租户是否愿意接受出租单位的整体出卖条件,是否愿意以同等价格接受。但这些都属于承租人怎样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问题,而不是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首先得由出租人于出卖前合理期限通知后,才能实际开始行使。出租人可明确告知承租人房屋出卖的条件是超范围整体出卖,承租人愿意接受整体出卖条件,承租人即享受优先购买权,不愿接受该条件,承租人则放弃了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可依法对外出卖。在上述案例中,出租单位不是分割出卖商场的各个门面房屋,而是整体出卖包括甲、乙、丙三租赁户租赁门面在内的整栋房屋,出租单位应在出卖前通知三租赁户。三租赁户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出租单位出卖房屋时,并未通知承租人,侵犯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请求确认出租单位的房屋买卖无效,应依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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