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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原告未出庭 按撤诉处理的限制性情形

离婚案件原告未出庭 按撤诉处理的限制性情形
2019年08月21日 11:19 新浪网 作者 江苏经济报

  ○宋 鹏 肖 颖

  2015年12月24日,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登记结婚,2017年育有一女,因婚后缺乏沟通感情不和,经常为琐事打闹。2019年4月12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法院受理后,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裁定该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

  离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在何种情形下才可以按撤诉或撤回上诉处理?一是未经法庭准许,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经法院释明后仍拒不出庭参加诉讼的;二是应当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但必要时,可以拘传到庭。

  因为人身权利与当事人的人身密切相关,尤其是婚姻关系,法律规定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原则上要求当事人必须参加法庭庭审,否则法官无法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等实质性问题查清案件事实,但是法律也允许有例外。《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但在实践中,对于离婚案件中原告或者上诉人未亲自到庭的,即使委托了诉讼代理人,也多按撤诉或撤回上诉处理。相反,对撤诉或撤回上诉处理情形作了限制性规定,避免实践中一概而论,统一以撤诉处理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审判中具体要注意以下几种限制性情形:

  一是本人不能表达意思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身份确认案件以及离婚案件,除本人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当事人应当亲自出庭参加诉讼;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智力发育不成熟或精神存在障碍,不能有效辨认自己的行为,其民事主体实施行为的范围受到限制,法律规定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种情形的案件当事人未出庭参加诉讼的,不能草率以撤诉或撤回上诉处理。

  二是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因生理疾病、年迈体弱、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在经法院准许后,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三十七条规定,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当事人,经准许后,可以声音或影像传输的形式,参加庭审及其他诉讼活动。

  三是原告缺席被告反诉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中,原告李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要求原告必须到庭参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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