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客户端

微信建群组织红包赌博构成开设赌场罪

微信建群组织红包赌博构成开设赌场罪
2019年10月16日 10:28 新浪网 作者 江苏经济报

  [案情]被告人贾某与微信昵称为“圈圈”“发哥”及周某(已判决)等人一起建立微信群“梁山好汉”,组织群内人员采用抢红包猜尾数下注的方式进行赌博。采取坐庄的人先在微信群里发“开始下注”和“下注请加好友”。参赌的人在坐庄人发红包之前猜每个人抢的红包尾数并下注,且将下注的金额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转给坐庄的人。被告人贾某坐庄的一年时间内共有135人参与赌博,涉赌资1397262元。

  [评析]关于被告人贾某的行为定性问题,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贾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贾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并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根据设定的赌博规则,以抢红包方式,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赌博罪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而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组织赌博活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系开设赌场。虽然该规定只是从正面说明建立赌博网站以及相关行为属于开设赌场的表现形式,并没有说信息网络时代的开设赌场行为仅限于建立赌博网站。故在信息网络时代除了建立赌博网站以及相关行为以外,还存在开设赌场的其他新型表现形式。

  本案中被告人贾某组建聊天群,利用微信群控制、管理群成员赌博,指定赌博规则,参赌人员具有较大规模且不固定,网络赌博场所固定,对赌博活动的支配能力较强,可以将参赌者邀请至微信群,也可以将参赌者驱逐出赌博空间,持续时间长,涉及赌资数额大。参与人员不特定且具有半公开性。被告人贾某的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单 迪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新浪网联系。
权利保护声明页/Notice to Right Holders

举报邮箱:jubao@vip.sina.com

Copyright © 1996-2024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