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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农户使用超登记范围除草剂须担责

误导农户使用超登记范围除草剂须担责
2020年08月15日 05:31 新浪网 作者 江苏经济报

   本报讯 近日,盐城射阳县68岁的农民万大爷到射阳某农资经营门市询问打菊花田里的草用什么除草剂?该门市营业员告诉万大爷用氟磺胺草醚除草剂可以除去菊花地里的草,万大爷当场买了12袋,每袋4元,共48元。营业员告诉万大爷每一桶水兑一袋氟磺胺草醚除草剂喷施,万大爷回家后按照营业员说的用量配兑除草剂打菊花田里的草。事隔二天,万大爷发现种植的4亩菊花,有30%左右的菊花枯死,万大爷找到该门市,门市的技术员说:“没有事,过几天菊花就恢复正常。”8月2日,万大爷发现菊花还是枯死,找该门市理论,该门市给了万大爷120元补救药回去补救,补救药补救后,枯死菊花仍然没有复活。

   射阳消协接到万大爷投诉,立即找农资经营门市负责人前来消协处理投诉。该门市负责人解释说:“氟磺胺草醚除草剂登记范围是在大豆田里,没有登记在菊花田里,但是,目前该县种植菊花的农户基本上都在这家门市购买氟磺胺草醚除草剂打菊花田里的草,都没有出现菊花枯死现象,万大爷是第一个被氟磺胺草醚除草剂打死菊花的农户,事发后门市又免费给了万大爷补救药,补救药喷施后会使菊花恢复正常,不影响产量”。射阳消协认为,氟磺胺草醚除草剂登记范围是在大豆田里,没有登记在菊花田里,射阳某农资经营部将登记在大豆田里的除草剂销售给万大爷在菊花田里使用,属于误导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经射阳消协沟通协调,由农资经营部一次性补偿万大爷4000元。 (沙银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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