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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力!江苏再出12项“高含金量”举措为企松绑减负

给力!江苏再出12项“高含金量”举措为企松绑减负
2021年01月19日 16:11 新浪网 作者 江苏经济报

  1月19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2020年12月31日正式印发的《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简称《通知》)进行了解读。《通知》共涉及12项具体举措,力求全面对接、细化落实国办文件要求,紧密衔接江苏省已出台相关政策,政策“含金量”高。

  企业开办更高效

  近年来,江苏大力推进注册资本改革、企业住所改革、企业名称改革、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改革、证照分离改革,有效降低了创业创新成本。其中,率先在全国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证照分离”改革已在省内3个自贸试验区和158个扩大试点地区开展全覆盖试点。

  为了让企业开办更高效,江苏建成“全链通”平台,实现企业开办“一网通办”,通过线上、线下融合办理,企业开办平均用时从2018年的4.6天压缩至目前的2.01天,比国家要求时间缩短一半。

  “去年全省市场主体发展在受疫情冲击出现短期波动后迅速回升,持续保持稳定增长态势,市场活力不断激发。”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吴永才表示,截至去年底,全省市场主体总数达1238.0万户,比上年底增长18.4%,与2015年底相比实现翻一番增长,全省千人拥有企业数从2015年底的26户增长到46户。

  “《通知》提出对现有‘全链通’平台进行升级改造,统一企业开办数据共享标准,增加住所申报信息在线核验功能,推进企业从登记、变更到注销全流程线上办理,进一步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化水平。”吴永才说,《通知》衔接了我省已有政策,提出“压减企业开办时间至2个工作日或更少”,没有提出更高要求,也没要求各地“加码”提速,主要考虑引导各地注重提高企业开办服务质量,持续增强企业实际获得感。

  目前,江苏已完成全国第一批企业开办“跨省通办”任务,企业、个体户和农专社等7个目录17个业务事项的在线办理业务,已在国家政务平台开通,申请人登录后直接跳转到省政务服务平台的登记系统,实现单点登录、全国漫游、无感切换。

  许可改革更深入

  近年来,江苏涉企审批持续简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由2015年的61类压减到10类,食品经营许可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二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审批环节时间压缩40%。国办文件提出要“扩大告知承诺实施范围”,《通知》对此提出更高要求,明确对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且作出质量安全承诺的企业,换证时免予实地核查;化肥产品后置审查调整为告知承诺,审批时限由法定6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今年开始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审批时限由法定80个工作日压减至7个工作日。

  国家按照必要性和最小化原则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将高风险产品及时调入、低风险产品及时调出,最新目录共有17大类103种产品。《通知》提出,要大力指导指定认证实施机构提升认证检测一站式服务能力,提高便利化服务水平。要不断简化出口转内销产品认证程序,为外贸企业提供政策和技术培训,切实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辖区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管和执法工作。

  “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有利于企业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打造企业品牌,树立行业标杆,增加中高端产品和服务有效供给。”吴永才称,此次《通知》提出要完善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制,做好实施领域征集、评估机构招标、确定核心指标、标准文本评估、产品验证比对、领跑者名单发布等工作,大力营造“生产看领跑、消费选领跑”的市场氛围。

  事中事后监管更有力

  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是商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降低市场主体设立门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通知》要求,实行住所(经营场所)限制条件清单管理,清单之外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推行住所信息申报承诺制,通过住所信息在线核验的,无需提交房屋权属凭证和租赁协议等材料,只需进行书面承诺;推进“一照多址”改革,试点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帮助企业节省网点扩张的人力和时间成本。

  针对放宽住所登记条件限制后可能出现的问题,《通知》也明确了两项监管要求,一是要求设区市政府制定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管理措施;二是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住建、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依职能管理。

  松绑减负不代表放松监管。《通知》结合国家最新要求和我省实际,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大力推动各部门通过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全量归集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自平台归集涉企信息20个工作日内将信息记于企业名下,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进行公示。在强化信用惩戒的同时,完善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鼓励失信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申请修复信用。符合修复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开相关失信信息。

  此外,《通知》还提出一系列创新举措,比如利用大数据平台,积极推进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坚持指导规范与执法监管并重,加强反垄断执法,制止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行为;健全江苏“双随机、一公开”“网络市场监管”等联席会议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增强工作合力。

  江苏经济报记者 朱梦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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