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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强天然气管网设施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强天然气管网设施报送工作的通知
2019年11月11日 17:47 新浪网 作者 陆家嘴金融网

  SHPGX导读:11月8日,国家能源局正式发布《关于加强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强天然气管网设施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关于加强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公司,国家管网公司筹备组,有关油气企业:

  为落实《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发改能源规〔2019〕91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天然气管网设施开放行为,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现就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开主体

  按照《办法》规定,应当向用户公平开放的天然气管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和地下储气库等天然气管网设施的运营企业。

  二、公开内容

  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照附件《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公开示范文本》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公开相关制度文件、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基本情况、天然气管网设施基础信息、天然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服务条件、技术标准、价格标准、申请和受理流程、保密要求、天然气管网设施服务信息及用户合理要求的其他信息。

  三、公开方式

  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在国家能源局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统一公开信息,同时在本企业门户网站首页设置信息公开专栏。

  四、有关要求

  (一)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公开示范文本格式公开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开内容进行细化。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集团公司应当公开下属全部企业相关信息。

  (二)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保证公开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及时更新变化的信息。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保存近三年的全部历史记录。

  (三)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第10个工作日前公布上一季度天然气管网设施相关服务信息。

  (四)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5日前公布下一自然年度各月天然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并于每月10日前更新本年度剩余各月度的天然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具备条件的,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实时公开天然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

  (五)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或书面方式受理用户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对于用户合理要求的与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信息公开的申请,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于接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六) 天然气管网设施开放申请受理结束后应及时公布受理结果。采用集中受理方式的,于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结果向所有申请用户公开;采用分散受理方式的,在向用户作出是否提供开放服务的答复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在国家能源局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公开。

  (七)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联系畅通,及时回复邮件和网络平台收到的信息。

  五、监管措施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企业公开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管,相关企业及工作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

  (一)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抽查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信息公开情况,并适时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二)对于不按照监管要求公开有关信息或者公开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的,由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况通报批评。

  (三)对于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公开信息的情况,任何企业和个人可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反映,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根据情况开展监管工作。

  (四)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应当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并督促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原油、成品油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信息公开及监管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6〕540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公开示范文本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9年10月23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关于加强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公司,国家管网公司筹备组,有关油气企业:

  为落实《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发改能源规〔2019〕91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天然气管网设施开放行为,做好信息报送工作,现就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送单位

  (一)按照《办法》规定,应当向用户公平开放的天然气管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和地下储气库等天然气管网设施的运营企业。

  (二)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

  二、报送内容

  (一)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

  1.天然气管网设施基本情况,包括设施的所在地、长度、投产或拟投产时间、能力、数量、价格等(详见附件1《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报送示范文本》附表1、2、3)。

  2.天然气管网设施月度运行情况,包括管道设施站点上、下载量,接收站设施外输量,储气库设施注、采气量以及设施限(停)产检修计划及执行情况等(详见附件1《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报送示范文本》附表4、5、6、7)。

  3.天然气管网设施开放服务受理及合同执行情况,包括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受理用户开放申请结果的月度汇总情况;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上一月度向用户提供设施服务的相关设施、时段、数量、价格情况等(详见附件1《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报送示范文本》附表8、9)。

  4.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集团公司应当每年报送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详见附件1《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报送示范文本》)。

  5.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为履行监管职责所需的其他非涉密信息。

  (二)派出机构

  1.月度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汇总情况。

  2.年度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工作报告。

  三、报送程序

  (一)天然气管道设施

  1.非跨区域的天然气管道设施,由运营企业向设施所在地相应派出机构报送信息。如运营企业与设施不在同一区域内,运营企业应当同时将信息抄送企业所在地相应派出机构。

  2.跨区域的天然气管道设施,由运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相应派出机构报送信息,同时抄送设施沿线区域各派出机构。

  3.跨区域是指跨越国家能源局两个及以上监管机构辖区范围。

  (二)LNG接收站、储气库设施

  1.LNG接收站、储气库设施,由运营企业向设施所在地相应派出机构报送信息。如运营企业与设施不在同一区域内,运营企业应当同时将信息抄送企业所在地相应派出机构。

  2.与LNG接收站或储气库设施一体化建设的管道设施,应当按照管道设施报送规则单独报送信息。

  四、报送时限

  (一)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

  1.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于2019年11月30日前按照报送程序向相应派出机构报送所属天然气管网设施基本情况信息。设施基本情况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于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应派出机构。

  2.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月度运行情况信息报送相应派出机构。

  3.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集团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家能源局报送集团公司上一年度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工作总结报告(加盖公章的正式文件)。

  (二)派出机构

  1.各派出机构应当于每月第7个工作日前将上月月度汇总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

  2.各派出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家能源局报送上一年度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工作报告(加盖公章的正式文件)。

  五、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企业应当通过统一的“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报送系统”报送信息。

  (二)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保证所报送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并保存近三年全部报送信息历史记录。

  (三)集团公司以及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明确信息报送工作责任部门,联络人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报送国家能源局或相应派出机构。

  (四)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企业信息的汇总、分析以及监管工作。相关派出机构应当协助分析企业抄送的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意见反馈负责信息汇总工作的派出机构。

  六、监管措施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企业报送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管,相关企业及工作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

  (一)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抽查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信息报送情况,并适时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二)对于未按照监管要求报送有关信息或者报送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的,由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况通报批评。

  (三)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应当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相关企业,并督促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原油、成品油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报送及监管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油气监管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4〕7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报送示范文本》

  2.《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及其辖区(油气监管)情况一览表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9年10月23日

  本文来源: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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