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案例一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7月1日07时20分许,党某杰驾驶陕ET***3小型轿车沿蒲城县红旗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发生地点时,与井某虎驾驶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井某虎及电动三轮车乘坐人刘某会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党某杰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时未确保安全文明驾驶且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警、保护现场是事故形成的直接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党某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70条第1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陕西省实施办法》第65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党某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井某虎、刘某会无责任。
安全提示: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事故案例二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05月25日19时许,雷某峰驾驶陕E5***6小型轿车在事故发生地点由西向东进入西付路时,与苏某岗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西付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苏某岗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雷某峰驾驶机动车进入道路时未注意观察、让道路内车辆先行是事故形成的直接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雷某峰违反了《陕西省实施办法》第46条第1款:“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正常行进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雷某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苏某岗无责任。
安全提示:
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正常行进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