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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不合规婴幼儿配方乳粉,鲅鱼圈一孕婴店被罚

经营不合规婴幼儿配方乳粉,鲅鱼圈一孕婴店被罚
2024年04月09日 14:13 新浪网 作者 营口身边事

  近日,营口市鲅鱼圈某孕婴用品商行经营未经注册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没款合计111195.48元,上缴国库。

  据执法人员介绍,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组对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万达广场进行飞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违法行为,省、市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产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跨境电商平台下单购买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线下再次销售给第三方顾客且未按规定在国内进行注册,共计46罐,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认可,并提供了零售单及微信、支付宝等销售凭证。扣押产品因能够提供合法来源,未形成再次销售行为,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解除了扣押。经查明,当事人共经营46罐未按规定注册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涉案商品货值金额10108.68元,销售违法所得共计10108.68元。

  国家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食品实施严格的监管,对其产品配方实施注册制管理。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说明问题,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按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二) 的要求,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综合考量,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108.68元;2、罚款101086.8元。罚没款合计111195.48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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