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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略阳县分局办理典型环境违法行为案情简介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略阳县分局办理典型环境违法行为案情简介
2020年09月24日 14:38 新浪网 作者 汉中身边事

  

  案件调查来源、调查经过

  2020年3月18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略阳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位于略阳县硖口驿镇陈家坝村杨家岭社的略阳县龙林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略阳县硖口驿镇邵家营村村民杨某某于2019年9月20日与略阳县龙林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后,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新建废渣综合利用生产线,并开机试运行。现场调查时,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该公司负责人及杨某某本人在笔录上进行了签字确认。

  当事人基本情况

  杨某某,略阳县硖口驿镇邵家营村村民,无职务。

  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当事人杨某某在略阳县硖口驿镇陈家坝村龙林矿业有限公司场区内新建的废渣综合利用生产线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

  2020年4月22日,经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略阳分局会议研究决定对杨某某未依法编制、报批废渣综合利用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47万元人民币)的百分之三的罚款,即实施行政处罚1.41万元,并责令其立即停止废渣综合利用生产线项目的调试使用。2020年5月11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略阳分局向杨某某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略环罚告字〔2020〕1号),杨某某未提交书面行政处罚申辩材料。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略阳分局向杨某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略阳环罚﹝2020﹞1号)并在略阳县信息公开网及信用陕西平台进行公开公示。

  目前,该废渣综合利用生产线项目已经停止试运行,责任人杨某某正在补办环评审批手续,行政处罚正在按程序执行中。

  来源: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略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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