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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分不到征地补偿款?余金律师支招维权

“外嫁女”分不到征地补偿款?余金律师支招维权
2024年12月30日 19:44 新浪网 作者 红网

  律师简报

  12月,红网《百姓呼声》《消费维权》栏目联动律师共为11位网友提供了线上法律咨询。其中,网友较为关注的征地补偿、借贷纠纷、售后返租等相关问题,均得到了律师的积极解答。

  留言选摘

  01

  友“etcuwxq留言:我是浏阳市大瑶镇天和村棠花片荷花小区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户主)张某,我户一共六人,户口从出生至今未迁出。结婚后生育子女都在跟在我的名下。然而,在我们村这次的征地拆迁安置方案中,我户被拆迁部门和村委会冠以“外嫁女”的名头,不仅把我排除在宅基地分配之外,还剥夺了我及其子女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承包土地及集体土地征收款分配的权益。

  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余金律师回复:

  你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核心的问题在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你们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关于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一般以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基本原则,同时结合当事人是否拥有承包地、是否依赖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等因素为认定条件,只要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应平等地享有分配权。妇女未婚、外嫁、离异、丧偶、户无男性等理由,均不是判定成员资格的合法理由。

  建议您(1)控告检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如果违反法律法规,侵犯村民合法权益,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控告、检举,请求予以监督,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有监督并责令改正的法定职责义务。(2)诉讼。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遭受侵害时,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各个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02

  网友“593655”留言:我父亲于2012年借款67万给陈某,担保人为柳某辉,有借条和身份证复印件。由于一直找不到人还款,我们于2024年上半年在涟源市人民法院申请立案,并按照要求将相关资料寄送给法院。但法官联系我们,要求提供银行流水明细,不然不能证明这笔借款的真实性。当时除了借条,现场只有我母亲一个证人,但她已经去世了。难道借条都不能证明借款的真实性吗?现提交资料已快一年,案件一直没有下文。

  湖南湘之说(自贸区长沙片区)律师事务所涂星宇律师回复:

  首先,关于借款真实性的问题。借条作为书证,通常是能够初步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据。然而,法院要求提供银行流水明细也是合理的,因为银行流水可以进一步证实借款资金的实际交付情况,从而增强借款事实的可信度。仅有借条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确实可能存在借款真实性存疑的情况。但不能仅仅因为没有银行流水就完全否定借款的真实性。

  关于证人问题,您的母亲作为证人虽已过世,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在借款发生时有其他间接证据能够反映出借款事实,也可以起到一定的辅助证明作用。例如,借款前后的相关通信记录、在场其他人的回忆等(如果存在的话)。

  对于案件进展缓慢的情况,您可以主动联系承办法官,了解案件的具体进展情况以及下一步的程序安排。可以通过电话、书面信件或者亲自前往法院等方式进行沟通。

  如果认为法院的审理期限过长,可以依法向法院的监察部门或者上级法院反映情况,要求督促案件尽快审理。

  建议您积极配合法院的要求,尽可能地收集和提供能够证明借款真实性的证据,同时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03

  网友“r8xtclz”留言:本人于2018年5月在郴州市汝城县投资购买农贸商业城(现在改名太阳城)三楼商品房商铺两个,签订了购房合同和10年的委托经营合同(委托汝城众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业城的店铺一直在运营,但截至2024年12月,我仅收到了16个月的返租,还差了16个月合计二十余万的租金没有返还。我多次与物业沟通,对方不仅态度不佳,还推卸责任。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彭震律师回复:

  从你所述签订了购房合同和委托经营合同看,这属于商铺售后返租,是一种商铺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商业开发模式,牵涉多方主体,如房地产开发商、运营商、投资者、商铺实际使用者等。

  商铺售后返租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能否顺利办到房屋所有权证;二是基于委托经营合同的租金能否足额按时收到。很多项目初期能够按时足额支付租金,但由于经营项目前期运维成本较高,特别是因为经济环境的多变性、市场开发的延续性,项目收益出现不确定性。

  你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要求合同相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公开渠道查询,经营方汝城众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讼案件不多,你可与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并请求法院向次承租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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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
来自于: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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