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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

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
2025年03月28日 16:41 新浪网 作者 红网

  □维扬书生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一名顾客用餐结束,离开餐厅时低头看手机导致摔倒,要求餐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3月28日 澎湃新闻)上海一中院的这一健康权纠纷案的判决,在网上引发广泛热议。李女士在用完餐后在餐厅外摔倒骨折住院,其遭遇着实令人同情。但理归理,法归法,该谁负责,法律说了算。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摔倒系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所致。李女士行走时低头看手机,这一行为本身就会带来安全隐患。餐厅外监控视频清晰记录了李女士摔倒的过程,画面显示,事发时既未下雨下雪,台阶处也没有积雪、积水或冰冻。气象资料与监控视频均表明,现场不存在影响步行安全的客观干扰因素,台阶区域无明显异常。可见,李女士摔倒,完全是因为她自己边走边玩手机造成的,怪不得别人。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限度内,不应过于苛责,李女士就餐完毕后离开餐厅,作为餐厅的商家对其通行中低头看手机的行为并不能预判也不能控制。餐厅和商业管理公司对此并无过错,不能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李女士低头看手机致餐厅门口摔倒要求赔偿6万余元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再次证明了一个道理: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而是以合理风险防范为边界。经营者应对场所内潜在危险尽到提示、消除等合理义务,但无需为消费者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害担责。走路时低头看手机,属于对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漠视,该行为将自身置于可预见的风险之中。日常生活中,台阶、路面等公共设施难免存在正常使用痕迹,若其设计、维护符合规范,不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则不能苛责管理者“绝对安全”。这一判例也给“低头族”一个提醒,每个人应当对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持高度负责的态度,遵循安全健康的日常行为规范,紧绷安全这根弦,走路不看手机,看手机不走路,这样才能远离安全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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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案
来自于: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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