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湘潭一网友在红网《问法湖南》栏目咨询劳动者被迫降薪换岗的问题——公司以“不同意降薪调岗就视为自动离职”为由施压劳动者。那么,这种“变相裁员”手段是否合法?劳动者该通过哪些途径维权?对此,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陈思煜律师作出解答。
湘潭网友问:
公司让我降薪换岗,我不同意就只能自动离职,赔偿我2万,可是2万太少了,我怎么维权呢?

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
陈思煜律师答:
降薪换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公司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变更。你可以拒绝降薪换岗,也可以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来源:红网《问法湖南》栏目 编辑:贺露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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