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客户端

男方履行较多家务劳动,离婚时能否请求家务劳动补偿?

男方履行较多家务劳动,离婚时能否请求家务劳动补偿?
2025年03月30日 10:41 新浪网 作者 红网

  家务劳动从来不是家庭生活的调味料

  而是支撑家庭运作的必需品

  家务劳动的价值不容忽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了

  离婚家务补偿制度

  赋予了履行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

  在离婚时请求经济补偿的权利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法院适用该规定审结一起离婚案件,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支持了履行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离婚时要求支付家务补偿的诉求,对于保护履行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的权利、引导社会公众重视家务劳动具有重要意义。

  案件简要

  林某与丈夫韦某结婚多年,育有三个子女。期间林某常年在外省工作,韦某照顾家庭和孩子。后林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韦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认为自己在林某离开期间尽心尽力照顾了孩子及家庭,为家庭负担了较多义务,故要求林某向其支付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林某常年在外工作,双方长期分居,已无夫妻感情可言,林某提出离婚,韦某亦同意离婚,故准许双方离婚。

  对于韦某请求林某给予离婚家务补偿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林某在外工作期间,均由韦某在家照顾家庭和三个子女,由此可见,韦某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等负担了较多义务,其请求林某给予补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至于补偿金额,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及物价因素和林某经济状况予以综合考虑,酌情确定林某补偿5万元。

  审理结果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准许原告林某与被告韦某离婚,原告林某补偿被告韦某5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互相支持、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照顾家庭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与责任。本案中,林某常年在外工作,期间由韦某照顾、抚养子女长大,韦某尽了较多家庭义务与责任,现双方同意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韦某有权请求林某支付离婚家务补偿。家务劳动各个家庭内部需求有别,个案之间家务劳动补偿的数额亦有差距。对于家务劳动补偿的数额的认定,可以结合当地物价及生活水平、补偿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以达致夫妻利益平等保护的立法目的。

  家务劳动没有薪酬,但对于家庭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合理评价家务劳动付出方的贡献和价值,引导社会公众重视家务劳动,有助于夫妻双方参与、分担家务劳动,共筑幸福的港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来源:南宁中院、宾阳县法院 作者:王忠贤、梁玲玲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新浪网联系。

离婚
来自于:湖南
权利保护声明页/Notice to Right Holders
0条评论|0人参与网友评论
最热评论

举报邮箱:jubao@vip.sina.com

Copyright © 1996-2025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