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筑牢低空安全防线
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公安局通过
“听风”无人机监测平台
持续开展无人机巡防管控工作
近日
警方快速查处多起
无人机“黑飞”案事件
案例一

10月9日15时许,“听风”平台监测发现一台农用无人机在土桥镇广安路进行飞行,该无人机序列号显示为未实名。土桥派出所民警迅速到达现场,经查,何某因将序列号登记错误触发“黑飞”预警,民警现场责令其停止飞行,并责令改正。
案例二

2026年10月19日上午9时许,平台监测到一台农业无人机在卢阳大道叶家路段附近飞行,正在开展巡逻的卢阳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现场,责令其停止飞行。经查,何某楠使用一台农业无人机实施吊运工作,该地点为居民居住区域,无人机作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民警现场查验该无人机登记情况,指出现场安全隐患,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
案例三

10月14日14时许,平台监测到有一台无人机在卢阳镇江头村超高飞行。经传唤核查,操控人员苏某伟为某测绘公司工作人员,受委托开展测绘工作,擅自将飞行高度设置为200米(120米以上为管制空域),触发系统监测预警。经查,该无人机未经审批在管制空域内飞行,因苏某伟主动到案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后果,被警方处以200元罚款。
案例四

10月1日16时许,平台监测到有一台无人机在大坪祝岭村超高飞行。经查,彭某林明知无人机不能超过真高120米飞行,仍操作飞行20余分钟,最高高度达240米,大坪派出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500元。
案例五

10月12日17时许,平台监测到有一台无人机在三江口镇超高飞行。经询问,无人机爱好者何某涛使用一台微型无人机在镇区拍摄风光,最高飞至490米,经查,何某涛未经审批在管制空域飞行,因其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后果,且主动配合调查,被处500元罚款。
法条链接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安全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安全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9月27日,公安部向全社会公布《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涉无人驾驶航空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违法情形,对各类行为分档处罚。

无人机不是想飞就能飞!
汝城公安严查无人机“黑飞”
提醒广大飞手:
购买无人机后尽快完成登记
主动学习无人机飞行相关法律法规
严守空域要求
安全合规飞行
来源:汝城公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