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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住房保障中心供热办就市民关心的供热服务质量回答记者提问

双鸭山市住房保障中心供热办就市民关心的供热服务质量回答记者提问
2020年08月12日 19:00 新浪网 作者 双鸭山之声

  2020年供热期即将来临,为了让广大用户及时了解有关供暖的相关问题,近日记者专程走访了市住房保障中心供热办,相关负责人就市民关心的供热服务质量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我市热费收取标准?

  答:目前热费收取标准是根据2015年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双价字[2015]25号),我市供热价格为居民、养老机构为28.84元/㎡;公益单位、商服为38.13元/㎡。

  记者:我市供热期为多少天?

  答:目前根据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双价字[2015]25号),我市供热时间为每年10月1日始至次年4月30日止,供热期为213天。

  记者:我市供热收费面积如何计算?

  答:根据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双价字[2015]25号)第五条规定:收费面积是指房屋建筑面积扣除不供热阳台和不供热公共楼梯间后的面积,收费面积由供热单位按实际测量面积计算。不供热阳台的面积应为房屋外墙皮以外的阳合建筑面积,不供热楼梯间面积应为楼梯间的净面积,不含墙体。

  记者:室内达标温度是多少度为合格?

  答: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

  记者:检测居民室内温度的方法?申请入户测温的时限?

  答: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10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

  记者:申请停止用热的时间、标准、办理“报停”费用?

  答: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非分户供热用户;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根据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双价字[2015]25号),临时停热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标准按用热户应缴热费总额的25%收取。

  记者: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热费退还标准及计算方式?

  答:《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需退还热费的,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用户。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日标准热费=用户应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

  记者:用户如何交纳热费?

  答: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

  记者:什么情况下供热企业可以对用户停止供热?为什么要交纳违约金?

  答:《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用户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什么原因出现室温不达标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

  答:《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用户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或者有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有以下行为的: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改变热用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改变供热采暖方式。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用户和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记者:居民与供热企业之间为什么要签订供用热合同?

  答:《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当于供热期前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是供用热双方收缴热费、投诉维权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拒签。供用热双方有一方未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暖期的,视为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记者:为什么在供暖期内散热器有感觉不到热的情况?是供热企业私自停止供热了吗?

  答:2020年4月21日新闻夜航记者邀请哈工程大学暖通专业孙刚教授,针对哈尔滨市居民反映同样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解答:集中供热采取的是低温常供的方式,通过散热器、地热管等散热设备持续向房间内输送热量,与房间窗、墙的散热量达到平衡,进而维持室内空气一定温度。为维持室内空气温度标准不变,供热循环热水温度需要随着室外温度变化进行调整。当供热高寒期进入末寒期,供热循环热水温度需要进行相应调整,随着室外温度的升高供热循环热水温度需要相应降低。以人体体表36摄氏度为例,散热器等设备表面温度30摄氏度,虽然手摸着感觉凉,但由于存在温差,仍向20摄氏度室温的房间输送热量。供热效果不是体现在散热器等设备表面温度是否高于体表温度,而是体现在达到热平衡状态下的室温。所以,不存在供热企业私自停止供热。

  供热办投诉电话:

  0469-4278211

  来源:双鸭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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