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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按照此规定,劳动者应享有的年休假天数应按累计工作年限计算,而不是按劳动者在某一单位工作年限计算。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如果低于法定标准,则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的规定无效,应当按法定标准执行。
本案中,根据小楠的工作年限,自2018年起每年依法应享有10天的年休假,显然公司安排每年5天的年休假低于法定标准,因此公司《员工手册》中此项规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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