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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事业单位公基备考:关于债的发生原因知多少?

青海事业单位公基备考:关于债的发生原因知多少?
2020年09月21日 13:59 新浪网 作者 青海中公事业部

  青海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青海事业单位公基备考:关于债额的发生原因知多少》,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

  打工,孤身一人在家的甲母突发疾病住院,邻居乙将甲母送到医院,并垫付了住院费。乙与甲之间由此形成的债权关系是()

  A.合同之债

  B.不当得利之债

  

  C.无因管理之债

  D.侵权行为之债

  【答案】C。解析:债,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债的发生原因主要包括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本题中,邻居乙将甲母送到医院,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且是为了甲母的生命安全,自愿管理的行为,该种情形属于无因管理。故本题答案为C。

  【题目展示】(单选)下列选项中属于无因管理的情形是:

  A.某超市对于进入超市顾客的皮包进行保管

  B.在加工合同中,承揽人管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

  C.甲拾得乙丢失的牛,在寻找失主的同时对该牛所进行的管理

  D.买方无正当理由拒收卖方交付的货物,卖方对该货物进行管理

  【答案】C。解析:A选项中,超市对顾客的皮包进行保管,属于保管合同,有约定的义务,不属于无因管理行为。B选项中,承揽人管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是基于加工合同附随的义务,也不属于无因管理行为。C选项中,甲拾得乙丢失的牛并寻找失主,在此期间的管理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行为。D选项中,按照买卖合同一般规则,货物交付买方之前所有权仍然属于卖方,因此卖方对买方无正当理由拒收卖方交付的货物进行管理的行为,不属于管理他人事务。故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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