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网讯 10月29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贵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大会审议。
地下空间是现代城市空间拓展的重要资源,合理有序地规划和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有利于提升城市功能、缓解地面交通压力、优化城市环境、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益。2009年至今,贵阳市已完善地下空间用地手续100余宗,涉及地下空间建筑面积740余万平方米。
近年来,随着贵阳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空间容量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城市用地严重不足,合理、有效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已成为贵阳市集约、高效、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同时,随着全市轨道交通1号线的建成通车以及2、3号线等多条轨道线路的建设,地下空间已经进入快速开发利用时期,通过立法来规范、加强和保障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能够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地下空间利用工作的部署,推动贵阳建设现代化城市,推动贵阳市高标准要求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
《条例(草案)》共7章41条,主要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体制、规划管理、开发建设、登记使用、服务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其中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公益优先、生态环保、保障安全、地上与地下相协调、依法管理的原则。
据了解,《条例(草案)》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开发建设主体结合地表建(构)筑物一并开发建设的空间。单建地下空间,是指不依附于地表建(构)筑物独立开发建设的空间。
根据《条例(草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交通、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与人民防空工程、市政设施、轨道交通、道路交通、抗震防灾、地下管线、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生态环境、排水防涝、文物保护、消防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为实现各类地下空间互连互通和利用价值最大化,《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引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机制,推广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模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划要求可以开发利用的山体地下空间,应当有计划地合理开发利用,因地制宜选择利用山体地下空间的项目。开发利用山体地下空间,应当优先发展有特殊环境要求的数据中心、精密制造、物资存储等重要产业。
《条例(草案)》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逐步实现公共交通、城市中心区、居民住宅区、集中办公区、大型商业综合体等衔接连通的网络化、立体化、一体化、人性化综合开发利用。
据了解,下一步贵阳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要按照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条例(草案)》,广泛征求意见,抓紧形成二审稿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利用大数据手段 强化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
根据《条例(草案)》,为充分利用大数据手段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信息的维护管理,并提供精准服务,《条例(草案)》规定,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实行集中统一、信息共享、服务社会、保障安全的原则。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全市国土空间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按照各自职责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地质环境、规划、用地、建设、地籍、管线、综合管廊、档案管理等信息纳入平台管理,实时更新维护,实现信息共享,并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肖达钰莎)
编辑:杨娜
统筹:汪东伟
编审:干江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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