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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规范全省公建养老机构设施命名?省民政厅公开征求意见

怎样规范全省公建养老机构设施命名?省民政厅公开征求意见
2021年09月23日 18:56 新浪网 作者 贵阳网

  贵阳网讯 近日,贵州省民政厅拟制了《全省公建养老机构设施统一规范命名方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省民政厅表示,此举旨在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设施名称,树立贵州公共养老品牌形象,形成规划布局合理、功能定位清晰、辨识度较高、便于统计管理的养老新格局。

  同时,通过统一分类和规范命名,整治“一院多名”“一院重复申报资金”等乱象,防范资金被重复申报风险;通过统一统计口径,提高公建养老机构设施管理效率,增强社会公众对公建养老机构设施的辨识度。

  据介绍,公办养老机构设施是指由政府出资建设并运营的养老机构,主要提供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设施是指由政府出资建设,通过签订委托运营协议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机构设施,优先保障提供养老基本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即日起至2021年9月28日24时止。征求意见稿全文可登录省民政厅官网(http://mzt.guizhou.gov.cn)首页“通知公告”一栏查询。

  公众反映意见的方式有三种:

  1.来信请寄: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240号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邮编:550004。

  2.电子邮件请发至:smztylfwc@guizhou.gov.cn。

  3.联系电话和传真:0851-86827900。(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曾秦)

  链接: 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概览

  一、公建养老机构设施分类

  依据养老机构设施的功能内容和服务对象,分为老年养护院、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站。

   二、命名规范

  公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设施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字号+通用名称”依次组成。具体为:

  (一)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

  1.市级项目:**市(州);

  2.县级项目:**区(县、市、特区);

  3.街道(乡镇)级项目:**区(县、市、特区)**街道(乡镇);

  4.村(社区)项目:**区(县、市、特区)**街道(乡镇)**村(社区)。

  省级养老机构设施命名不在此列。

  (二)字号

  公办养老机构设施原则上要求不设字号,对于有多所养老机构设施的,以“第一”“第二”“第三”等作为字号;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设施原则上要求必须设有字号,字号须不同于“第一”“第二”“第三”等字眼,且不能出现“公办”“政府办”等隐喻字眼,建议提取公司、民办非企业名字中的关键字眼,比如“亲情”等字眼;对于为周边多个乡镇特困老年人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敬老院,字号命名为“区域性”。

  (三)通用名称

  涵盖业务对象、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即老年养护院、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站。

  对于民办养老机构设施,命名规范不作强制要求,但可以参照此方案命名。参照此方案命名时,为了增强辨识度,须在“通用名称”后增加工商注册名字中的“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字眼。

   三、分类规范

  在业务统计时,原则上将带有“街道、居委会”字眼的养老机构设施计入“城市养老机构设施”,乡镇、村委会层面的养老机构设施计入“农村养老机构设施”;原则上街道(乡镇)及以上层面的养老机构设施计入“养老机构”统计,村委员会(社区)层面的养老机构设施计入“养老设施”统计。

  四、相关要求

  各地民政局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据相关部门核准的名称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同时逐步对之前设立的养老机构名称予以规范。

  规范命名后,公办养老机构设施对外宣传、对外提供服务、申请上级资金支持等,只能使用新命名,否则将不予资金支持;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设施在资金申报时将只能使用新命名,但在对外宣传和营销时可以使用自有品牌。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曾秦)

  编辑:田娟

  统筹:汪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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