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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人”请注意!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是没有加班工资的

“打工人”请注意!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是没有加班工资的
2021年10月21日 16:53 新浪网 作者 西昌发布V

  不久前,西昌市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一起追索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曾某诉其在某保险公司工作,进入公司起就全年365天每天不定时均在上班,全年无休,只得到了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加班工资合计三十余万元的仲裁申请。

  经庭审查明,曾某在保险公司从事车物查勘定损工作,主要职责是对被保险人的车辆事故进行查勘确定损失情况并予处理,其工作是,不管是白天或是黑夜,只要接到车险报案及单位其他事务电话,即要赶到事故现场及单位,时间不确定,充满弹性。

  虽然曾某提交的证据,也就是工作的《排班表》,上面表明保险公司对曾某作出一定的工作时间排班,但仅是其应当承担履职值班责任的计划性统筹安排,不能作为曾某实际工作的事实依据。该期间曾某处于工作待命状态,有接到车险报案及其他特别事务安排即实际参与相关处理工作,无则可自主安排休息时间,曾某将该排班表上安排的时间作为其实际工作时间显失公平,欠缺合理性,其主张依法不能成立;另外的证据《报案处理清单》,印证了曾某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固定,有些时候有车险接案记录,而有时候则无,每日的实际工作时间也长短不一,一天有处理多起车险案件的,也有仅一起的,且其具体工作时长也因各个车险案件处理的难易程度不同而难以界定。

  以上证据及事实表明,曾某的工作性质特殊,属于机动性作业,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符合《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情形,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据此,曾某主张其工作日延时和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均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仲裁庭作出裁决,驳回其提出的相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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