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州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凉府规〔2025〕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规〔2024〕4号)要求,州政府决定对全州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州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200元,每日101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2元。
上述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全州各级相关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最低工资标准落到实处。调整后的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2022年5月23日州政府印发的《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州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凉府规〔2022〕1号)同时废止。
凉山州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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