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披露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程旅行)与熊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原判,同程旅行公司需赔偿熊某某5760元经济损失。
天眼查App显示,2018年11月12日、14日,熊某某在“同程”APP上分别下单3月9日、10日三亚往返北京两张单程机票,机票含税金额为2880元,同程提供了“贵就赔”保障,保障购票后至起飞当日出现价格变动,赔3倍差价。
熊某某依照同程所示条款,于2019年3月3日在国航官网APP上发现更低票价,于是录制国航官网APP查询全过程,并将截图通过同程艺龙APP向客服发送,客服表示该订单不符合“贵就赔”规定,无法在乘机后进行赔付。为此熊某某认为同程存在欺诈,要求同程对已承诺的“贵就赔”产品予以履行,并3倍赔偿。
同程公司辩称熊某某订单后台并未有“贵就赔”标志,索赔3倍差价没有依据,熊某某购买的为全价经济舱产品,公司不可能将全价经济舱产品提供“贵就赔”服务,与常理不符。熊某某借助被告系统漏洞购买机票的过程应属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应当予以撤销。
同程公司还认为熊某某先前已经有丰富的贵就赔产品赔付经验,从同程处已获赔10万余元,足以看出熊某某此次下单的目的并非单纯的购买,属不良消费目的。
此外,2018年9月同程公司发现该业务存在漏洞,将贵就赔产品进行了重新设计,此后仅针对部分指定价格以下的折扣经济舱展品提供“贵就赔”服务。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熊某某提交的后台详情、贵就赔产品开发系统截图、产品设计等证据,对案涉机票同程后台数据不显示“贵就赔”作出了合理解释,同程公司以此主张熊某某非善意旅客进而拒绝赔付的依据不足。一审判令同程向熊某某赔偿2019年3月10日三亚飞往北京国航机票2880元与国航APP平台中同一航班同一起飞时间同一舱等机票1570元之间差价的3倍,以实付纯机票总价为上限为2880元,合计5760元。
同程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不久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