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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服装厂老板注意了,这个问题要重视,已有人被行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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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13日 18:22 新浪网 作者 普宁风情网

  2020年7月11日,普宁市消防救援大队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燎原街道光南村一裁布加工作坊将生产、储存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该加工作坊未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作坊主要负责人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指使员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作坊内冒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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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裁布加工作坊主要负责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普宁市公安局燎原派出所对作坊负责人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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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经营性场所如果未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且存在“三合一”违规住人现象,那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则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因此,各企业主应主动杜绝“三合一”,并全面落实“四加一”防火措施,有效降低场所的火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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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四加一”

  “四加一”措施即落实防盗网开设逃生口、落实防火分隔、安装物联网独立式感烟报警器、配备消防防毒面罩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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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履行主体责任会因此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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