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月26日),
由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涉疫情妨害公务案,
经凭祥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并当庭宣判,
被告人苏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和盗窃罪,
数罪并罚,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情回顾
2020年2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驾驶小汽车途经凭祥市天南路检查点时,拒不配合防疫登记检查,驾车强行冲过检查点逃往凭祥市区。同日21时许,公安民警经追踪,发现苏某某的车辆停放在凭祥市南大路百汇超市附近,公安民警到场表明身份,要求苏某某接受检查,但苏某某拒不配合并启动车辆撞向民警,致使两名民警摔倒在地,在民警开枪警示后仍驾车逃离现场。2月12日,苏某某迫于压力自动投案,对其妨害公务的行为供认不讳。此外,苏某某还交代了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
案件办理过程
案件发生后,为保障该案得到顺利办理,崇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全程指导凭祥市人民检察院办理该案,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何斌亲自办理该案。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工作,引导公安机关固定证据,为案件的快速侦办助力。同时向凭祥市人民法院通报案情,为快诉快判打下良好基础。
2月18日,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加班加点细致审查案件材料,仅用一天时间就审结案件,于2月19日向凭祥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苏某某不配合防疫登记检查,驾车逃离,随后又暴力袭击警察,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经开庭审理,凭祥市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凭祥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意见,遂作出上述判决。
疫情发生以来,崇左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建立健全涉疫情刑事犯罪快速反应机制,严格依法惩治破坏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截至2月26日,全市检察机关共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涉疫情刑事犯罪8件10人,批准逮捕 3件3人,提起公诉2件2人,法院已作出判决2件2人。
“两高两部”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