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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理创投基金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 因侵占基金财产等6项违规

华理创投基金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 因侵占基金财产等6项违规
2020年08月07日 14:16 新浪网 作者 GPLPCN

  作者:壹零

  来源:GPLP犀牛财经(ID:gplpcn)

  

  7月31日,证监会大连监管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华理创投基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据决定书,华理创投基金存在以下几点违法违规行为:

  1、华理创投基金在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2、侵占基金财产。

  3、将公司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4、未按协议约定对私募投资基金产品进行估值。

  5、未按合伙协议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等信息

  6、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不真实和不准确等。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据悉,华理创投基金成立于2014年6月,注册资本五千万元,是一家创新型金融管理企业,集财富管理,信用风险评估与管理、信用数据整合服务、小微企业金融扶持、创业投资咨询,上市并购等业务于一体的综合性现代服务企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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