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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之高考季| 诚信立身,拒绝替考!稳住我们能赢!

谈案说法之高考季| 诚信立身,拒绝替考!稳住我们能赢!
2020年07月07日 17:49 新浪网 作者 马鞍山雨山法院
谈案说法之高考季| 诚信立身,拒绝替考!稳住我们能赢!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一年一度的高考季延期而至。

  在这个炎炎烈日的七月,

  在这个承载着希望与梦想的夏天。

  寒窗苦读十余载的万千学子们,

  此时此刻正在考场上书写着自己梦想与未来。

  高考是人生的关键时刻,

  诚信考试,杜绝替考!

  切莫因替考而赌上自己的人生。

谈案说法之高考季| 诚信立身,拒绝替考!稳住我们能赢!

  典型案例  01

  在雨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代替考试案件中,三被告人犯代替考试罪被判处刑罚。被告人胡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窦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初,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妻子被告人窦某安排下,多次联系其同学被告人胡某,让胡代替被告人窦某参加2017年安徽省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2017年10月28日上午,被告人胡某使用被告人窦某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至马鞍山市第二十二中学考点,代替窦某参加安徽省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时,被考场工作人员发现查获。

  2018年10月28日,被告人胡某被马鞍山市公安局佳山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同日,被告人窦某、张某某向马鞍山市公安局佳山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安排被告人张某某联系被告人胡某,胡某代替窦某参加国家考试,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窦某、张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典型案例  02

  2014年的一天,被告人昌某某为获得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遂提出让被告人周某代替其参加考试,周某当即表示同意。2015年7、8月份,被告人周某自行向他人提供其事先掌握的昌某某身份信息和其本人照片,伪造了一张姓名为“昌某某”的居民身份证。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在被告人昌某某将其有效居民身份证交由周某要求周替考的情况下,被告人周某先后两次持伪造的昌某某居民身份证,在马鞍山市职业技术学院参加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被告人周某于2017年9月17日代替昌某某参加考试时被现场查获并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随身携带的伪造身份证被起获;次日,被告人昌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法律规定伪造居民身份证代替他人参加由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属牵连犯,按照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昌某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昌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周某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昌某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一张,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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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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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提示

  在此提醒广大考生,诚信乃立人之本。每位考生都应严格遵守考试规则,维护正常的考试秩序,保障考试制度的公平性及权威性。“替考”侵害的是广大考生的正当利益,破坏了国家的考试制度和公平公正的社会竞争秩序,替考者和被替考者都会被定罪量刑。即无论是所谓的“枪手”的替考行为,还是本要参加考试者让他人替考的行为,都属于刑法要处罚的代替考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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