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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以恶小而为之!贪图小利多次“顺”走超市商品终被判刑

勿以恶小而为之!贪图小利多次“顺”走超市商品终被判刑
2020年07月14日 20:19 新浪网 作者 马鞍山雨山法院
勿以恶小而为之!贪图小利多次“顺”走超市商品终被判刑

  案情回顾

  近日,雨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

  现年37岁的周某,女,初中文化,无业。原本和丈夫一起在北京打工,为了把孩子送给婆婆照顾,20198月底,来到马鞍山。9月的某一天,周某来到雨山区某大型超市,预备着买些菜回家。闲逛之时,她想起自己的“闺蜜”小丽说,将超市里的货物装到自己包里带出来不会被发现,便想着试验一下是否真的可以。于是她盯上了货架上比较便宜的散装炒面糕,趁着周围没有人注意,悄悄地拿起了六袋炒面糕塞进自己随身携带的包里,从超市无购物通道口顺利的带出了超市。

  初次甜头的周某沾沾自喜。没过几天,周某再一次来到该超市,采取同样的方式偷走护发素、沐浴乳、火锅底料等商品。两次成功得手的经历让周某更加肆无忌惮,在9月至11月间,周某还先后七次前往位于马鞍山某大型商场的几家商铺,偷走面膜、文具盒、牙膏、洗衣皂等商品。201911月,超市工作人员在例行盘点时发现店内物品被盗,随即报警。次日,周某被警方抓获归案。经马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606元。到案后,周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在案的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单位。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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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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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提示

  在商品经济社会,个人要强化法律意识,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法律规定,严格遵守交易原则,切忌因一时贪念而触犯法律,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商家也应加强日常管理,完善货架商品清点机制,增强防范意识和技术措施,确保监控范围无死角、增强工作人员巡查频次等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给不法分子留有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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