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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规多收取办证服务费用 惠州法院法官为79户业主讨回公道

开发商违规多收取办证服务费用 惠州法院法官为79户业主讨回公道
2019年07月13日 07:50 新浪网 作者 新浪广东惠州

  #惠州身边事#“谢谢法官的辛勤付出和公正高效判决,让我们拿回了开发商多收取的办证费用,锦旗上面『捍卫法律公正、维护百姓利益』这12个字是我们内心最真实的表白。”

  日前,79户业主代表专程来到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惠州中院”)赠送锦旗。其中一名业主李先生激动地说。

  原来,早在2010年10月,李先生购买了惠东县平山某楼盘的一套房屋,建筑面积为139.19平方米,李先生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并向开发商缴纳了代办房产证税费28180元,后李先生发现办理房产证并不需要这么多钱,开发商有多收费用的嫌疑。于是,李先生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了惠东县人民法院。

  遭遇到类似情况的不止李先生一人,该楼盘先后共有79户业主起诉到法院,请求开发商返还多收的房产证税费。

  惠东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为查清案件事实,就“2010年-2012年间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所需要缴纳的税费具体项目、金额”等问题去函惠东县房产管理局,根据房产管理局的复函,涉案房屋办理房产证所需缴纳的费用包括契税、登记费、交易手续费等,以李先生购置的139.19平方米的房子计算,共需缴纳15453.33元。至于开发商主张的为业主代缴的咨询费、评估费、买卖代理收费、白蚁防治费,法院不予采纳。故法院判决被告开发商应返还原告李先生12726元及利息。

  被告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未认可其代缴了咨询费、评估费、买卖代理费、白蚁防治费、印花税等五项费用,与事实不符,于是上诉至惠州中院。

  该批系列案件到惠州中院后,由民一庭副庭长郑杰担任审判长,法官黄宇乐、寇倩组成合议庭成员,由黄宇乐主审。

  面对群情激愤的业主,黄法官一面耐心地做好安抚和释法工作,一面加班加点依法细致地查明案件事实,特别是一些重要的细节问题。“该批系列案共有79宗,单单是调查核实和计算每一宗案件的办证费用,都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黄法官介绍道。

  黄法官及其团队紧锣密鼓地开展工作,并分别于2019年5月13日、27日,6月12日先后三次开庭查询,严格把握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等实质性问题。

  经审理,法院认为,买卖代理费、咨询费、评估费均为经营服务性项目费用,并非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必要费用,且开发商未能提供代缴上述三项费用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对于开发商主张的白蚁防治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白蚁防治费为房屋装修时应由业主另行办理和缴纳,不属于办理房产证所需的必要费用,故开发商主张的白蚁防治费与合同约定不符,如开发商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实际为涉案的房屋缴纳白蚁防治费用,从而免除了业主在进行房屋装饰时应当缴纳的该笔费用,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最后,关于开发商主张办证所交纳的印花税,因未能提供发票及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

  故在最后一次开庭询问后,合议庭成员便对该批系列案进行合议,并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9户业主拿到判决书时非常激动,对惠州中院的办案效率以及公正判决竖起了大拇指,于是才有了开篇一幕。

  ▲法官说法:

  老百姓购房是一般家庭的重大事项,办理不动产登记是整个房产交易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房屋买卖的最后环节。实践中,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由买方委托开发商代办不动产登记,并收取固定的办证费用,而作为一般购房者,并不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相关业务知识,如开发商利用合同的优势地位,巧立名目,变相强制收取服务费用,增加购房者的负担,违反了公平、公开、自愿的原则,为保护买受人的权益不受侵犯,黄法官提醒广大购房者,购房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仔细核对合同条款,确认开发商代办不动产登记收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了解当地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政策以及办证所需费用的具体明细,对于合同约定有强制服务,违反自愿选择的收费事项,应当及时提出并向相关部门反映。

  二、警惕“协议陷阱”。部分开发商可能利用购房者急于购房或者疏于防范的心理,而设定一些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对此,购房者在签字时要慎重,必须确保看清、看懂协议内容后再进行签字。

  三、注意证据保全,不要超过主张权利的期限。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或者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发现有上述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开发商或代办机构提出,未有效保留证据或主张权利超过期限,都将可能导致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via.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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