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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承租人无权获得补偿?你骗谁呢?

公租房承租人无权获得补偿?你骗谁呢?
2019年11月26日 07:38 北京浩硕律师事务所作者:北京浩硕律师事务所

  公租房承租人无权获得补偿?你骗谁呢?

  前天,所里来了几个咨询的朋友,他们遇到的事情是这样的:张三、李四、王五他们几个人的公租房被强拆了,他们几个情况相同,都是从父母那里继承来的公房。房子是父母单位分配的公租房,每年交租金。2017年的时候这个小区被当地政府征收了,张三等人要求补偿,而征收方和单位都不给承租人补偿。因此,张三等人不同意搬迁,但是单位在他们不同意的情况下把房屋强拆了,强拆的场景特别惨。于是他们开始了维权之路,要求当地政府履行安置补偿义务,但是政府拒绝履行。随后,他们向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后,迟迟不开庭,最近结果出来了是驳回起诉,原因是没有利害关系。现在询问怎么办?

  公租房承租人无权获得补偿?你骗谁呢?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这个公租房的性质,在我国公租房包括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但是不管直管公房还是自管公房,都是国家或企业提供给满足一定条件的个人的福利房。

  其次,我们来讨论一下承租人的资格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公租房是承租人依法占有的房屋,每年交房租,水电费,这种合法的占有受到法律的保护。公租房被拆,承租人就会失去房屋,公房承租人一般都是唯一住房,房屋拆迁后承租人就会居无定所。很显然是具有利害关系的,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这个裁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最后,小编为大家分析一下承租人到底有没有权利获得补偿?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是被征收人,但是有些地方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对承租人的补偿有明确的规定。在此以山西、山东为例。

  公租房承租人无权获得补偿?你骗谁呢?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规定, 被征收房屋属于公共租赁住房、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被征收人未与承租人达成解除租赁协议但符合房屋承租规定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征收直管公产住宅房屋,可采取货币补偿与安置住房两种方式。拥有其他产权住房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承租人没有其他产权住房的,按照8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按私有住宅房屋标准安置。已购买部分产权的,未购买部分由承租人按照8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按私有住宅房屋标准安置。同时规定征收单位产住宅房屋,比照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标准安置。

  以上是关于公房承租人能够获得补偿以及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希望对有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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