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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全面禁止!违规必究,严惩不贷(附举报方式)

呼和浩特:全面禁止!违规必究,严惩不贷(附举报方式)
2025年03月17日 08:40 新浪网 作者 青橙融媒

  严禁公租房转租转借的公告

  各位公租房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房地产信息发布平台、广大市民朋友:

  近日,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个别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配合公租房承租人违规发布公租房房源租赁(转租)信息、提供经纪服务,此举严重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切实保障公租房的公平分配与合理使用,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和公租房管理良好秩序,现郑重公告如下:

  一、严守规定,杜绝租借牟利

  (一)使用范围限定。公共租赁住房是政策性保障住房,仅允许承租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如配偶、子女等)共同居住,不得挪作他用

  (二)禁止转租转借。严禁任何形式的转租、转借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将公租房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给第三方居住。承租人仅拥有房屋的使用权,无权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主体。

  (三)禁止违规经营。严禁利用公租房从事房屋中介(经纪)、经营等违法违规活动。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严禁以任何形式为公租房提供出租、转租、转借、出售等经纪服务或协助参与公租房的出租、转租、转借、出售等;不得发布任何关于公租房出租、转租、转借、出售的信息,房地产信息发布平台不得上架任何关于公租房房源信息。

  (四)禁止变相牟利。严禁以任何名义变相牟取利益,尤其禁止加价转租、巧立名目变相收费等违规行为。

  二、违规必究,严惩不贷

  对于违反房地产经纪相关法规等规定的行为,我局将采取零容忍的态度,联合信访、公安以及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共同整治,一经查实,将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依法查处。

  三、认真自查,社会监督

  (一)请各房地产信息发布平台、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务必高度重视并进行自查自纠,严格内部相应业务管理,清查并及时纠正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公租房住户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公平、公正、和谐的房地产市场和公租房管理秩序。

  (二)欢迎社会各界对公租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代理或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租赁不符合政策的保障性住房或发布不具备销售条件的商品房信息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举报、提供线索。

  (三)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0471-12345

  0471-6201500(市住建局房产经纪业务)

  0471-6328256(市纪委派驻住建局纪检监察组)

  丨来源:呼和浩特每日新闻综合自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丨编辑:于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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