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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成杀害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前院长,戴晓满被执行死刑

借钱不成杀害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前院长,戴晓满被执行死刑
2019年12月13日 17:43 新浪网 作者 澎湃新闻

  温州法院微信公号12月13日消息,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的被告人戴晓满故意杀人一案,近日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死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后向戴晓满进行了宣告,并于2019年12月10日下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戴晓满执行了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排戴晓满会见了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

  2007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戴晓满曾担任时任浙江省温州大学后勤公司总经理杨某(被害人,殁年54岁)的驾驶员。2014年,戴晓满从该公司离职后,长期热衷于炒股票、黄金期货,造成亏损,欠下巨额债务。戴晓满为了翻本,多次找已调任温州大学瓯江学院院长的杨某借款,均遭杨某拒绝,遂对杨某心生怨恨。2018年7月9日9时许,戴晓满身藏尖刀、电击筒来到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景观路1号温州大学瓯江学院行政楼院长办公室,将门反锁,再次向杨某提出借款被拒绝,戴晓满即持有电击功能的手电筒电击杨某。因杨某反抗,戴晓满又持尖刀朝杨某的胸腹部、颈部等处连续捅刺数十刀,致杨某心、肝、脾胃等脏器破裂死亡。后戴晓满在现场拨打110电话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

  被告人戴晓满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戴晓满因借款炒股票和黄金期货被拒,在大学校园办公区持械报复行凶,致人死亡,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严惩。虽有自首情节,亦不足以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戴晓满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

  (原题为《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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