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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病老人因用人单位已不在申请工伤被拒,再次告人社局败诉

尘肺病老人因用人单位已不在申请工伤被拒,再次告人社局败诉
2020年02月27日 09:02 新浪网 作者 澎湃新闻

  重庆市荣昌区74岁的尘肺病老人易成勋为申请工伤,已经告了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荣昌区人社局)两次。

尘肺病老人因用人单位已不在申请工伤被拒,再次告人社局败诉

  易成勋

  第一次,荣昌人社局认为他的工伤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作出《驳回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去年5月他诉至荣昌区法院,法院判决荣昌人社局重新做出决定。之后,荣昌人社局又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他就此第二次诉至法院,这次,法院支持了荣昌人社局。

  2月25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易成勋的代理律师处获悉,荣昌区人民法院已于近日作出判决,认为易成勋申请认定工伤时用人单位已不存在,驳回易成勋的诉讼请求。易成勋的职业病救助可以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另行处理。

  成勋不服该判决,已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为了一纸工伤认定,易成勋已经奔走了两年。他早年在当地长田坎煤矿挖煤,2018年2月被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叁期”。但这家煤矿早已进行股份制改革,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荣昌区人社局)认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并以此为由对易成勋不予认定工伤。

  告赢人社局后仍不被认定工伤,再次起诉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易成勋早年在当地长田坎煤矿挖了11年2个月的煤,于1993年下岗回家种地。1998年,长田坎煤矿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荣昌县长田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后变更为荣昌区长田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田坎公司)。2018年2月,易成勋被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叁期”。

  此后,易成勋向荣昌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8年3月,荣昌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同年7月,该局作出《驳回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以用人单位主体已消亡为由,驳回了易成勋的工伤认定申请。

  易成勋不服,起诉至荣昌区法院。法院判决撤销《驳回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责令荣昌区人社局针对易成勋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后荣昌区人社局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五中院”)。

  重庆五中院认为,荣昌区人社局在受理易成勋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定的受理要件进行审查,在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进而对其离职后是否再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其所患职业病是否与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核实,不应径直以原用人单位“主体已消亡”作出其“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受理条件”的认定。

  去年4月11日,重庆五中院作出判决,驳回荣昌人社局上诉,维持原判。

  但上述判决生效后,荣昌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仍以“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为由不予认定工伤。

  去年5月,易成勋向荣昌区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依法认定原告所受伤害属于工伤。5月8日,荣昌法院受理该案。

  法院判人社局不认定工伤合法,原告提出上诉

  荣昌区法院于今年1月21日作出的(2019)渝0153行初39号《行政判决书》显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荣昌区人社局以易成勋的原用人单位主体消亡为由对其患职业病不予认定工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尘肺病老人因用人单位已不在申请工伤被拒,再次告人社局败诉

  荣昌区法院作出的(2019)渝0153行初39号《行政判决书》(部分)。 本文图片均由访者供图

  该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易成勋与长田坎煤矿存在劳动关系且诊断为职业病属实,易成勋申请认定工伤时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故荣昌区人社局以易成勋的申请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而不认定为工伤,不违反法律规定。易成勋的职业病救助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另行处理。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对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等情形规定了承继单位责任,也规定了对企业破产的处理,但易成勋的用人单位并不属此条规定的情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是《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制度下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规定,执行中将用人单位主体存在作为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并无不当。

  针对易成勋提出的“行政机关不应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法院认为,荣昌区人社局此前作出的《驳回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是该局是否受理易成勋申请的程序性问题,荣昌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虽然依据相同事实,但实际上是“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现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实体处理。因此,荣昌区人社局所作出的两次行政行为不属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综上,法院认为,荣昌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规定正确,驳回易成勋的诉讼请求。

  易成勋的代理律师胡建树认为,工伤认定系确认职工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性质认定,易成勋因从事采煤工作由此引起的职业病,不能因为原主体注销而否认其受到伤害而进行工伤认定的权利;此外,长田坎煤矿虽已注销,但未见清算,且有承继者可以承担责任。 胡建树表示,困难救助与损害赔偿,是不同法律所规定权利,二者并不冲突。目前,易成勋已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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