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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示范区推“金融16条”:先行试点跨区域联合授信

长三角示范区推“金融16条”:先行试点跨区域联合授信
2020年04月02日 18:14 新浪网 作者 澎湃新闻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下称“30条意见”)精神,推进先行先试和率先落地,4月2日,由示范区执委会会同央行上海总部等12个部门牵头起草的《关于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深化落实金融支持政策推进先行先试的若干举措》(以下简称“《若干举措》”)正式出炉。

   《若干举措》围绕推进同城化金融服务、试点跨区域联合授信、提升移动支付水平、支持设立一体化金融机构、推进跨区域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推进一体化绿色金融服务平台建设、推进一体化科技金融服务、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合作机制等8个方面提出16条具体的先行先试举措。重点侧重一体化金融合作、绿色金融发展以及推进金融信息共享等三大领域,与临港新片区、浦东开发开放特色形成错位。具体来说:

  一是推进同城化金融服务。推进示范区同城化结算服务,鼓励取消跨域收费;优化企业开户服务,探索推进有人值守的分布式智能终端开户、同行跨区代办及异地鉴证服务;鼓励示范区法人银行提供跨行、跨区域、跨链接的个人账户验证互认服务。

  上述举措将进一步优化了区域内企业客户的服务体验,降低中小企业的交易成本,助力中小企业发展,使资金在区域内流通更为便利,促进资金要素在区域内的优化配置。

  二是试点跨区域联合授信。探索推进联合授信机制,积极支持在示范区先行试点跨区域联合授信,根据企业融资的实际需求组织核定总授信额度,实现信贷资源跨区域配置;鼓励示范区金融机构与不动产登记部门共同探索推进示范区范围内企业融资抵押品异地互认,试点开展异地抵押物线上办理抵押登记。

  这一举措支持在示范区先行试点跨区域联合授信,明确根据企业需求核定总授信额度,各金融机构在联合授信机制下自主进行信贷投放。同时,进一步扩大了异地抵押物互认范畴,简化异地抵押手续,试点开展异地抵押物线上办理抵押登记。

  三是提升移动支付水平。支持各金融市场主体创新移动支付产品,推动公共服务领域创新产品形式,依法合规实现

  互联互通。

  “下一阶段,在示范区将着力推动银行卡闪付和云闪付乘车码在公交、地铁的应用,鼓励支付机构等市场主体积极开展合作,实现公共交通领域一卡畅行、一码畅行。”央行上海总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四是支持设立一体化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试点设立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管理总部或分支机构;支持符合监管政策的地方法人银行在示范区设立资金营运中心。

  《若干举措》对《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进行了细化落实,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设立一体化示范区管理总部或分支机构,支持地方法人银行设立资金营运中心。

  五是推进跨区域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加快建设示范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跨区域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积极推进“信易贷”,服务小微企业信用融资。

  “金融30条”提出,探索建立一体化、市场化的长三角征信体系,向社会提供专业化征信服务。《若干举措》相应提出建设示范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大信息归集共享和开发利用力度,积极对接人民银行征信平台联合推进“信易贷”,服务小微企业信用融资和普惠金融。

  六是推进一体化绿色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建立示范区绿色金融支持政策超市;鼓励支持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示范区绿色企业;加快建立示范区绿色发展项目库;鼓励各金融机构结合示范区重大项目特点制订专属金融产品。

  “金融30条”提出,推动长三角绿色金融服务平台一体化建设。在长三角推广应用绿色金融信息管理系统,推动区域环境权益交易市场互联互通,加快建立长三角绿色项目库。目前,浙江省已建设有专门面向绿色金融的“绿贷通”系统并接入浙江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若干举措》相应提出建立示范区绿色金融支持政策超市,整合相关政策和绿色认定标准,依托长三角绿色金融服务平台,形成绿色金融政策支持合力,支持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或绿色支行,鼓励发展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等。

  七是推进一体化科技金融服务。稳步推进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交易;支持示范区科创类企业科创板上市融资。鼓励示范区相关机构发行各类债券;鼓励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示范区试点设立专业子公司,投资一体化示范区重点建设项目、未上市企业股权,以及开展产业转型升级相关的企业重组、股权投资、直接投资等业务。

  针对“金融30条”提出,加快建立长三角绿色项目库,《若干举措》相应提出建立示范区绿色项目库,积极对接长三角绿色项目库。引导各类绿色基金支持项目建设。目前,示范区在积极对接国家绿色发展基金、世界银行全球绿色基金等,支持示范区绿色发展。

  此外,《若干举措》相应提出支持示范区科创类企业科创板上市融资,鼓励示范区相关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创业投资基金类债券、双创债务融资工具、双创金融债券和创新创业公司债。

  同时,《若干举措》细化了“金融30条”的提法,鼓励在示范区设立商业银行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子公司,同时明确可以直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以及参与示范区相关企业重组、股权投资、直接投资等业务。

  八是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合作机制。建立金融稳定信息共享共用机制,共同防范化解区域金融风险;推动示范区金融统计信息共享,加强示范区经济金融监测分析协作。

  “金融30条”提出,建立金融稳定信息共享合作机制,搭建金融风险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反洗钱信息交流机制,强化数据保护与管理。《若干举措》相应提出在示范区率先建立金融稳定信息共享共用机制,搭建一体化示范区两区一县金融风险信息共享交换、预警协作以及案件办理合作平台,深化两区一县反洗钱、反假币、打击非法金融等信息交流合作机制,将相关失信人员纳入信用联合惩戒,共同防范化解区域金融风险。针对“金融30条”提出的推动长三角金融统计信息共享,研究集中统筹的监测分析框架,提升经济金融分析的前瞻性,《若干举措》相应提出在示范区率先建立金融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推动示范区金融统计信息共享,加强示范区经济金融监测分析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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