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最高法环资庭庭长:制定长江保护法要力戒地方保护主义

专访最高法环资庭庭长:制定长江保护法要力戒地方保护主义
2020年05月27日 10:29 新浪网 作者 澎湃新闻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之一,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目前,《长江保护法》已进入审议阶段,确立长江流域治理新规范的关键在何处?怎样确保为长江保护立出良法?

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专访最高法环资庭庭长王旭光就《长江保护法》关注的重点和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进行了解读。专访最高法环资庭庭长:制定长江保护法要力戒地方保护主义最高法环资庭庭长王旭光。  资料图

  王旭光认为,《长江保护法》的制定应当首先坚持法治统一原则,要统筹促进生态环境高质量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立全流域高效协同保护机制和构筑流域法律责任统筹适用机制。

  《长江保护法》作为一部流域立法,王旭光说,立法的关键在于解决如何贯彻保护优先理念,如何坚持全流域系统治理,如何做好与现行法律体系的衔接问题。与此同时,还应力戒狭隘的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

  谈及如何发挥法院在长江大保护中的作用,王旭光表示,法院将继续把强化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促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作为工作重点,在长江流域探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

  专访最后,王旭光说,最高法将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拟在《长江保护法》出台前后,通过发布白皮书、典型案例、集中开庭宣判、推介工作经验、邀请代表委员视察等形式,宣传长江流域司法保护成效,教育引导企业和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环境资源法律法规,自觉履行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综合运用三种责任方式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澎湃新闻:2016年以来围绕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环境司法案量也呈现明显增长,此类案件有何特点?

  王旭光:2016年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长江经济带各级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2019年底,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理各类涉及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的刑事案件42230件,民事案件112265件,行政案件75591件,公益诉讼案件2945件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58件,为长江经济带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此类案件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水环境和水资源的司法保护案件占比较大,二是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发展迅猛,三是需要统筹适用三种责任形式,综合运用刑事、行政、民事三种责任方式,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澎湃新闻:审判过程中发现了什么问题?

  王旭光:审判过程中也发现一些问题,如有些法院对全流域协同治理的认识不够、裁判标准不统一,区域行政执法体制与流域司法衔接不够,司法管辖的地域性与案件纠纷的流域性相冲突等等,还有待我们进一步研究解决。

  建立全流域高效协同保护机制和构筑流域法律责任统筹适用机制

  澎湃新闻:目前,《长江保护法》已进入审议阶段,最高法如何参与长江保护法的立法工作?

  王旭光:最高法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长江保护法的立法工作,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和裁判规则,及时提出立法建议。2019年6月,最高法在四川成都、雅安举办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调研活动,邀请23位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特邀咨询员对长江流域司法保护工作、长江保护立法的意见和建议,为长江保护法立法工作贡献司法智慧。

  澎湃新闻:您认为长江保护法应该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王旭光:长江保护的核心在流域保护,关键在系统治理。贯彻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则是保护好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重要保障。从这个角度上讲,长江保护法的制定应当首先坚持法治统一原则,要统筹促进生态环境高质量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立全流域高效协同保护机制和构筑流域法律责任统筹适用机制。

  坚持法治统一原则是因为,长江保护法作为流域立法,要落实严格法治观,既要符合区域发展需要,更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防止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

  统筹促进生态环境高质量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就是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协调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找准环境保护、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点,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建立全流域高效协同保护机制,是要统筹山水林田湖草全流域全要素系统治理,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建立和完善环境资源审判行政执法与司法协调联动、多元共治机制,推动形成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

  构筑流域法律责任统筹适用机制,就是要在强化长江流域专门审判机构建设,推进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增强流域司法系统性的同时,注重统筹发挥刑事审判的震慑和教育功能、民事审判的救济和赔偿功能以及行政审判的预防和监督功能,形成保护合力。

  制定长江保护法要力戒狭隘的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

  澎湃新闻:作为流域性立法,《长江保护法》需要解决哪些关键问题?

  王旭光:从流域立法的角度而言,长江保护法关键在于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解决如何贯彻保护优先理念,如何坚持全流域系统治理,如何做好与现行法律体系衔接的问题。

  贯彻保护优先理念就是解决理念认识问题。长江拥有独特的生态系统,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宝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首先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坚决摒弃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经济发展的做法。因此,长江保护法应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把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首要地位。

  坚持全流域系统治理就是解决流域治理模式问题。长江流域要遵循流域的自然统一性,协调好江河湖泊、上中下游、干支流、左右岸、水中岸上的关系,保护和改善流域生态服务功能;遵循流域的要素复合性,根据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在流域整体内统筹协调多元环境要素;遵循流域的功能整体性,维护好流域的生活、生产和生态功能,构建环境更优美、交通更顺畅、经济更协调、市场更统一、机制更科学的黄金经济带。

  澎湃新闻:《长江保护法》如何做好与现行法律体系的衔接?

  王旭光:这的确是《长江保护法》需要解决的立法技术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涵盖了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具有整体性和内在统一性。

  首先,长江保护法必须以宪法为立法依据,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其次,要处理好专门法和一般法的关系。长江保护法作为环境单行法,要注重和民商法、刑法、行政法以及诉讼法保持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统一,力戒狭隘的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

  再次,要处理好与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之间的关系。长江保护法是调整具体特定问题而非普遍问题的特定流域性环境立法,是环境保护基本法和单行法的制度、体制、执法在长江流域的具体化,要注重与水污染防治法、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保持一致。

  在长江流域探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

  澎湃新闻:法院将在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工作上发挥怎样的作用?

  王旭光:下一步,人民法院要着重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将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继续将强化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促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作为工作重点,依法审理好环境污染防治案件、生态保护案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气候变化应对案件和环境治理与服务案件,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用,追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人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二是坚持体制机制创新。从增强流域司法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协同性的高度认识管辖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结合案件归口审理模式改革和专门审判机构建设,全面推进环境资源司法专门化体系建设。依托专门审判机构,扎实推进省域内部分环境资源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探索跨省级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探索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跨行政区划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等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

  三是抓好长江保护法的贯彻落实工作。长江保护法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将及时组织长江保护法专题培训,确保沿江各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人员能够准确把握长江保护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提升用法的能力水平。同时,加大法治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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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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