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客户端

情欲与刑罚:清前期奸淫案件的历史解读

情欲与刑罚:清前期奸淫案件的历史解读
2020年06月28日 16:03 新浪网 作者 澎湃新闻

  一般讨论人口史的学者认为西欧人口的特征是单身、晚婚,而中国的人口则是普遍结婚、早婚。清代的社会上有一些像佣工、流民、乞丐等最下层民众,他们是否也能够普遍结婚或早婚?引发我们对这问题的兴趣是从内务府官庄的档案中看到皇帝赏给壮丁银两让他们娶妻的情事。壮丁是皇帝私有庄园的主要劳动人力,因此皇帝必须解决他们的婚姻问题,以便于壮丁能安定于庄园中耕种。

  然而,一般市井小民无力婚娶者,并得不到政府的补贴银两,有少数人便采取拐骗的方式,诱骗妇女远走他乡。

  在《内务府奏销档》中有皇帝恩赏番役银两的项目,若番役捉到诱拐妇女的拐子可获得恩赏,有趣的是番役拿获诱拐妇女者赏银高达20两,相对之下捉到逃亡的太监、兵丁、逃犯赏银为5两,拿获窃盗才赏银3两。

  从赏银数目可看出乾隆皇帝对于诱拐妇女的事件之重视,拐子被拿获后流放东北地区当兵丁的奴仆,处分比窃盗罪还重。他们冒着流放边疆的危险去拐骗妇女,其目的之一在于和她结婚生子。因此从皇帝恩赏壮丁银两或者抓拿拐子的案例,似乎看出有些下层民众没有足够的钱财娶妻。

  研究妇女史学者的论述,阐述明清朝廷不断强调礼教,有上行下效、风行草偃的作用。如费丝言之论文《由典范到规范——从明代贞节烈女的辨识到流传看贞节观念的严格化》,讨论明代的贞节妇女透过国家旌表制度、士人节烈书写、乡里社会流传节烈故事,使得贞节烈女大量增长。周婉窈论述清代贞节烈女,其事迹为人耳熟能详者。在这样提倡妇女节操的社会,为何有妇女甘心受诱拐?到底清代文人撰述的贞节观念是否普及于下层民众,这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本章拟从男女双方的家庭背景、职业去了解他们做这些事的动机。我们发现犯案者的工作不外是商贾、佣工,或者当佃农,有些人甚至就是四处行乞者;男性年纪大概多在三四十岁未婚者。

  多数犯奸情的女性则是已婚者或者寡妇,有些女性为了生计出外谋生,造成光棍游民有可乘之机。更有趣的是笔者从案件中发现不少犯奸案件系起于丈夫纵容,丈夫无力养活家口便让妻子与人通奸谋财。

  所以笔者又找若干工资和婚嫁的史料,来看看当时民众所赚的钱是否足以娶妻生子,以及维持家庭所需。

  从社会阶层来看,犯奸情者几乎都是没受过教育,且是居无定所的游民,这样的民众似乎不受传统礼教束缚。但是当时的社会风气保守,不论是家长或者邻里之人都对男女的奸情表示不耻,社会对他们行为的批判,不仅在法律上的规定还有社会舆论、家族族规控制。女性若发生婚外情必须冲破礼教束缚和法律制裁,经过层层的关卡,而且周遭的亲友有多少双眼睛在注视着。她们为何甘心冒犯礼教去编织婚外的情网,这也是本章想探讨的问题之一。

情欲与刑罚:清前期奸淫案件的历史解读晚清冤案《杨乃武与小白菜》剧照

  《大清律例》对情奸案件的法令规定

  《大清律例》中有关犯奸的刑律共有十条。这些律文后各有例文数条,如犯奸律文后有十三条例文;亲属相奸有三条例文;奴及雇工奸家长妻有两条例文;居丧及僧道犯奸有两条例文;官吏宿娼有一条例文;卖良为娼有三条例文。犯奸律例主要针对亲属、上下阶层、良贱之间的奸情,以下分别讨论之。

  (一)亲属之间

  当亲属之间发生奸情事件,依照《大清律例》的处分,有亲疏之别、男尊女卑。在亲疏之别方面,奸同宗无服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各枷号四十日,杖一百。强奸者,奸夫斩监候。奸缌麻以上及缌麻以上之妻,各杖一百,徒三年。强奸者,奸夫斩。若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者,各(奸夫、奸妇)斩(决)。这比一般人和妇女犯奸杖八十的处分更重。举例来说,福建省莆田县民林三与堂侄林万侯之妻黄氏通奸案,林三依照“奸内外缌麻以上亲之妻”例,杖一百发附近充军。又仙游县民谢程与堂弟妇潘氏通奸,依照“奸内外缌麻以上亲之妻”例,杖一百发附近充军。

  又,清律规定:“凡男妇诬执亲翁及弟妇诬执夫兄欺奸者,斩(监候)。强奸子妇未成而妇自尽,照亲属强奸未成例科断。”这条律文的用意在妇女不能诬告亲翁、兄长强暴行为,但若真的发生亲翁、兄长强奸妇女未成,妇女自尽,仍照亲属强奸未成例判决。例如雍正十二年(1734)赵情三调戏侄媳喻氏,以致喻氏自杀身亡,赵情三依照“强奸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未成,本妇羞忿自尽者”例,拟斩监候。

  基于男尊女卑的原则,清代法律中未有任何处分丈夫外遇的律例条文,但妻子有外遇至少要杖八十。

  丈夫因妻子的外遇杀妻,按杀死奸夫律文为:“凡妻妾与人通奸,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和奸)律断罪,当官嫁卖,身价入官。”若是本夫耳闻妻子与人通奸而杀妻,奸夫亦承认奸情,则依照杀死奸夫第一条例文“奸夫拟绞监候,本夫杖八十”处置。如乾隆二年(1737),李盛路经陈玉家门口看到陈妻王氏即与她闲谈调戏,因而成奸,遂至物议。乾隆五年(1740)五月陈玉听说妻子与李盛有染,留心捉拿未获,自觉无颜居住本庄,便移居历城西关卖糖营生。至九月李盛因买旧衣见到王氏,王氏与他逃往李盛家中,又恐陈玉寻获,遂借别村也世英房屋居住。等陈玉卖糖回来看不到妻子,怀疑王氏逃到李盛家,嘱令伊侄陈洪业代为打听。三个月后,王氏因无食用赴李盛家索取,被陈洪业看到告知陈玉,陈玉用棍殴毙王氏。陈玉合依“本夫奸所获奸一时气忿将妻殴死”杖八十。李盛供认奸情应拟绞监候。也世英处枷号两个月,系废疾照律收赎。

  若是妻子因外遇而杀死丈夫,与奸夫同谋杀死亲夫,妇女凌迟处死,奸夫处斩。

  若奸夫自己杀本夫,依“奸夫起意杀死本夫”例,斩立决;奸妇虽不知情,仍处绞监候。若是丈夫纵容妻子与人通奸,被奸夫所杀,妇女仅杖九十。有一个案例是李永吉纵容妻子张氏与马德奇通奸,后来马德奇杀了李永吉,张氏被依照纵容本条科断。丈夫纵容妻子与人通奸,或许是贪图钱财,所以刑罚较轻。

  (二)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

  奴仆或雇工强奸家长的妻女处斩,若奸家长的期亲处绞监候,缌麻以上亲杖一百,流二千里。

  例如生员李复性家的奴仆冯四与主人家的女儿冬姐通奸,以致冬姐怀孕。冯四依律处斩。

  反过来说,家长奸奴仆、雇工之妻依例文“若家长奸家下人有夫之妇者,笞四十。

  ”即便是强奸奴仆,致令羞忿自尽者,仅处“杖一百,发近边充军”。一般强奸妇女致使自缢,照“因奸威逼致死”律,处斩监候。强奸未成本妇自尽者,处绞监候。由此可见家长奸奴仆妻的处分比一般人犯罪轻得多。关于此一问题,拟另文讨论。

  就法律的层面来说,《大清律例》中明明规定犯奸情男女杖八十,而必须由当事人的配偶提出告诉,地方衙门始受理,并且唯有丈夫和服制内的亲属有抓奸权,通常丈夫只在想与妻子离异时才提出告诉,否则碍于情面不愿报官,隐匿案情,所以通奸案子往往拖上三五年。但犯奸男女若涉及私逃或者杀夫,显然从家庭纠纷,提升为地方治安的问题,则地方衙门不惜动员乡约、地保、汛兵、胥役等全面搜查,必须查到水落石出。

  再从地方乡约追缉逃亡的犯奸男女过程,可知清代前期的地方控制是相当有效。举例来说,乾隆二十三年(1758)谌胜武同妻宋氏、妹晚姑、女娃由贵州搬到四川佃种陈子贵土地。有湖南邵阳县来的木匠陈维德与谌胜武同乡,认了同年兄弟,其堂兄陈维光也常到谌家。乾隆二十五年(1760)正月六日,谌胜武与陈维德、陈维光出外,过几日陈维德兄弟说谌胜武已经回老家了,叫妻子宋氏等也搬回家。宋氏收拾东西与陈维德兄弟走了,过几天陈子贵报官投明乡约说他们私逃,要将他们解回。事实真相为陈维德与宋氏调戏成奸,陈维德为了与宋氏做长久夫妻,遂骗邀谌胜武和陈维光出门做生意,走到贵州铜仁县时,将谌胜武打死。陈维光心里后悔,陈维德劝说把晚姑送给陈维光卖银使用。陈姓兄弟又回秀山县拐骗宋氏,行至贵州玉屏县被陈子贵等人抓到。这案例系发生在四川秀山县,地方乡约等锲而不舍地追到贵州玉屏县,从四川酉阳州秀山县经贵州松桃厅、铜仁府,至思州府玉屏县,路程达数百里。我们从拐逃的27个案件中看到各种的追缉状况,虽有逃亡多年者,只要夫家的亲属或乡里人士有心追查,定能缉捕归案。

  关于奸情案件的资料分析

  从《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现存清代内阁大库原藏明清档案》和《刑部各省重囚招册》诸档案中找出与妇女奸情有关的案件共有242件,其中有82件是妇女不肯顺从而殉节;有160件是妇女与人通奸。妇女与人通奸的案件比殉节的人数多将近一倍,这并非意味着清代多数的女性不守礼教,而是我们选取的资料和重大刑案有关,如果妇女只抗拒情奸而无自杀行为,调奸者按照罪情轻重,分别处枷号、杖责,如此不属于重大刑案。至于妇女与人通奸处杖责,此种案件属于告诉乃论,丈夫有意隐瞒,官方亦不强加追究。若衍生了凶杀案件,最常见的是谋杀亲夫,这等罪处凌迟,必须经过三法司审判,即出现在档案之中。妇女面对情欲的诱惑,或有殉节、或有顺从的行为,到底和她的居住地域、家庭环境有何关系,以下分述之。

  (一)案件的时间、地理分布、居住环境

  从目前所搜集的资料来看,有关犯奸的案件大概以乾隆朝较多,因为藏在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的内阁大库档案多数为乾隆朝之故。表9-1是清代前期各朝的犯奸案件。首件因殉节受旌表的案例出现于雍正十一年(1733),江宁巡抚乔世臣揭报“图奸杀人审实拟罪并请旌表死者”,旌表刘氏守身拒暴。在此之前的妇女遭受强暴后虽未得朝廷的旌表,但受到社会贞节观念影响而殉节,充分显示当时社会道德教化的意义。不过,朝廷推行强奸未遂妇女自尽的旌表后,其贞节观念演变成极端矫情,有些妇女只被碰到手脚即非死不可。所以妇女因不堪被辱而殉节者共有72位,其中只有22位自杀受到旌表。在顺治朝的殉节案件几乎都是被强暴,因清初社会治安不良强盗劫匪四起之故,而乾隆朝殉节的妇女被强暴的比例较低,多数只被歹徒触摸就自缢身亡。

情欲与刑罚:清前期奸淫案件的历史解读

  其次,就地理的分布来说,发生情奸案件多数在流动人口汇集之处,因为男性寻找工作机会,造成部分地区人口性别分配不平均,也引起未婚男性诱拐妇女的行动。表9-2是各地区案件的数量,因有些地方发生案件的数量不是很多,所以有两个以上省分一起统计。妇女面对情奸诱惑,大抵分成两种态度,采取殉节或顺从,在经济较富庶的省分如直隶、江浙,或者新开发地区安徽、江西、湖南、湖北,以及边疆地区如陕西、甘肃,妇女与人犯奸的人数比较多。而经济发展较为迟滞的地区如河南、山东、山西、福建、两广、云贵,妇女选择殉节的人数较多。这与表9-3的丈夫职业相关联,就是经济发展快速地区,丈夫外出经商或佣工者多,因长年在外以致妻子与人通奸。经济发展慢的区域,丈夫多半在家从事农耕活动,妻子比较循规蹈矩。

情欲与刑罚:清前期奸淫案件的历史解读

  从表9-2两百多个案件看到的多半是男子出面诱拐妇女,很少妇女主动与人发生奸情。这些妇女若处于良好的居家环境,像清代小说描写的大家闺秀大门不出二门不迈的情况,是否还会红杏出墙?在案件中描述居住城市的人白天敞开着门,邻人往往假借吃茶、吃烟名义就登堂入室,若妇女未能谨守男女之防就与人通奸。例如江苏的妇女“不理家事,常至远近邻家,整日谈天。除食宿外,几无家居之片刻,往往议长论短,致生口角,此种恶习,俗谓之串门子”。由于邻人之间喜欢串门子,往往制造男女邂逅的机会。而就民众的住家门房来看,若有不良男子趁夜间进入别人家中,好像也不太困难。例如张氏的房门是破烂的,只用木棍顶着,吴秉羕拨开门进入。朱阿学见胡阿小睡在凳上,即逾窗进内强抱阿小成奸。刘三元的家门是用草编成的,没有门闩所以推得开。

  住在新开垦地区的民众,更因居住偏僻,邻人疏远,而且所住的草房没有院门之类,容易引来歹徒觊觎。例如张世侯夫妇佃种萧仁蛟田地,住在田上草房三间,周围编竹为篱,无院门,孤村独舍,无墩房亦无邻舍,邻居离有二里多远。这样的环境一旦发生事故,也无人救应。前述马德奇与李永吉妻子张氏通奸,并且杀了李永吉。张氏说马德奇杀了丈夫,她叫喊救命,那山里人户远没人听见。马德奇威胁她再喊叫就连她一起杀死,又说若对人说了也活不得。张氏对于丈夫冤死却没有亲人可以作主,天天哭啼,后来地主陈鳌的母亲问起,她也不敢明说,引起陈鳌等人疑心,问马德奇当初来的时候有四个人为何只剩三人,马德奇怕东窗事发欲逃走,陈鳌与乡保成康学等人将他拿下。陈鳌又与妹婿龙任贤到屋里查看床下有血迹,逮龙任贤到山上放狗赶野猪,看见李永吉尸体才破案。

  贫苦人家的门禁不严,所以男女犯了奸情很容易被发现,成为邻里流传的对象,又称这等女子为“不正气的女人”。例如刘竹修听了村子的人说妻子杨氏与人通奸,将太太打了几次,要她回娘家。又如王介侯的妻子周氏与藤尔盛通奸,以致于“外边人沸沸扬扬传说不好听”。这种通奸的事成为众人“物议”的焦点,其实也不难。例如乾隆三十九年(1774)泰安县县民张大君之妻王氏与吴郯城通奸,被其雇主吴庸撞见,即令两人下工。后来王氏又雇与尤文讷家做饭,与尤家的工人吴小东乘机调戏,即在过道内与王氏成奸,被雇工尤小存撞遇。一日,吴郯城与尤小存喝酒闲谈,吴郯城自称与王氏相好,尤小存回答:“王氏相好不只一个。”王氏与尤小存在过道通奸,根本就不在乎别人的眼光。还有人胆敢在长辈面前行奸。乾隆七年(1742)谢阵、毛妈、李吉三人共床,半夜李吉与毛妈行奸,谢阵闻草铺声响醒来喝骂而止。他们当时只想着情欲,不受礼教约束。

  (二)情奸案件者的身家资料

情欲与刑罚:清前期奸淫案件的历史解读

  以丈夫职业来看,其情奸人数与比例参见表9-3。殉节妇女的丈夫工作以从事农业的较高;而顺从奸情妇女的丈夫以长期在外的佣工、商人以及衙役、兵丁等比例较高。前者的职业只是短暂离家,大约是农忙季节和收成季节,丈夫须外出犁田、看牛、看稻禾果树收成等,或赶集卖农产品;后者则是丈夫长年在外,让妇女独自在家,以致于受诱惑机会增加。未婚女子有15人是抗拒情奸殉节,有7人是顺从情奸,这似乎说明多数未婚女子谨守礼教,她们相信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而比较少相恋结婚的。

情欲与刑罚:清前期奸淫案件的历史解读

  表9-4主要说明奸夫、妇女的关系,妇女与人通奸的对象主要来自邻人,其处分是“杖八十”。五服内亲属的诱奸处分较重,除“杖九十”外还“发附近卫充军”。无服之亲通奸各枷号四十日,杖一百。因为同族之间通奸刑罚处分较重,所以亲属犯罪的人数也较少,可见法律对亲属间犯奸行为之防范作用。

  由《中华全国风俗志》所记载妇女的活动可知有些地区的男女之防其实并不太严格,譬如江苏的妇女除了喜欢串门子之外,还“每日傍晚时,多有倚立门外,观望往来车马行人,俗称之跕门子,不独小家为然,即中上之家,亦往往如是,殊可怪也。”直隶地区的妇女只有当了婆婆时可以出户,《东光风俗略志》载:“盖其地妇女非家有儿媳,不能出户,如在外抛头露面,必为亲友齿冷。惟为儿娶媳后,己即升为主母,只身行街市,可免訾议。”湖南衡州之男女于佛诞日“携巨烛往跪于寿佛前,名曰跪烛……男女杂处,老幼无伦。城中流氓见妇女稍美者,亦买烛以跪其旁,名为跪烛,实为调戏,伤风败俗”。这些资料显示普通人家已婚妇女有串门子、行走街市、参加庙会等社会风气,所以她们发生情奸的机会也比未婚的女子高。

  表9-4中的主从关系通常是指主子和奴婢,清代社会婢女属于贱民阶层,婢女为主人家使役,主人也常将婢女收作小妾。但婢女配给小厮后,主人还强暴她,身为婢女通常无法抗拒。康熙二十二年(1683)旗人三儿命仆人韩贵打死奴仆许国珍后,又强暴许国珍之妻莫氏。三儿系旗人又是许国珍之主,强奸之罪不议,杀奴仆则比照“故意殴杀奴仆者,枷号四十日鞭一百,追人一口入官”。韩贵反而是依照“谋杀人从而加功者绞”律,处绞监候。从清律上来看,奴奸家长妻女罪至斩决,比一般奸罪重至十一等之多。相反,婢女被主人奸污,在清律找不到应处罪条,因为婢女乃是服役家长之人,“势有所制,情非得已,故律不着罪。”奴婢的人身安全得不到法律保护。

  由干亲的关系而犯奸的比例上不是那么多,亦可看出当时社会认干爹娘、结拜金兰的风气。冯尔康教授撰写的《拟制血亲与宗族》提到:“拟制血亲的联宗、拜干亲、结拜兄弟等形式帮助移民在新居地谋求职业,维持生活,扎下根基。”从犯奸者口供所说:“假亲共居”,可见移徙外乡者认为在外谋生需要他人扶持协助。但因认干亲之故发生情奸案件,反而造成不幸后果。

  从奸夫的个人资料来看,在二百四十余件的资料中,有注明年龄的约80人,其中20岁到29岁人数有22人;30岁到39岁有39人;40岁以上者为16人。婚姻状况,已婚者14人;未婚者120人;鳏夫3人。这些数字说明犯奸者晚婚或者未婚的事实,在案件中都称未婚男子“孤身”、“单身”、“只身无偶”,又因单身在外,便有平日不务正业、吃酒游荡的风评。其次,就奸夫的职业来说,以从事雇工和做小买卖的商人比例最高,这种游离性的人数占总数的一半以上(见表9-5)。可见清代社会中居无定所的光棍,诱拐他人妻子以便成为“长久夫妻”,因此在他们的口供中提及,两人相约逃亡时皆以夫妻名义相称。

情欲与刑罚:清前期奸淫案件的历史解读

  奸夫的钱财和甜言蜜语可能是让妇女甘心被拐的理由,不过有一个例子比较特殊,提到“丈夫不成人”。贾福君孤身没有家口,在阜平县岭底村佣工三四年,雍正十三年(1735)与甄成认干亲家。甄成白天在外面做活,晚上又替刘嗣文看守店物。一日,甄妻向贾福君借了300文钱,并与贾福君通奸。甄氏对他说:“丈夫不成人,我们到别处去罢。”贾福君与甄氏逃走,二十一日走到下关店房里住了,二十二日到龙泉关上,恐怕盘问出来不敢过去,回下关店里住了。二十三日要从青竿岭小路过山西就被拿住了。甄成于二十一日回家看不到妻子,同乡地呈报衙门,当即差役缉至龙泉关,协同营兵将贾福君、甄氏拿获到案。在《大连市图书馆藏清代内阁大库散佚档案选编皇庄(上)》中记载一位旗人妇女果里之妻与人通奸并且偷了内务府的银碟的案子,最先她的奸夫乐黑辩称:“都是没影儿的事”,而果里之妻却理直气壮地说:“说我与乐黑的奸情,乐黑为何说没有呢……乐黑我们二人通奸已十四年了。我夫果里像太监一样不会睡。我与乐黑通奸生子十三岁。”果里之妻毫不讳言供称她与乐黑的奸情,而且以生了小孩为证据,所以妇女为了传宗接代而与人发生奸情也是有的。

  (三)案件发展的结果

  妻子犯奸情的结果是丈夫杀妻或者与通奸者联手杀了亲夫,经过刑部等审问的过程和结果可了解,丈夫知情后自行搬离有6位;殴打并驱逐奸夫有7位;有10位责骂、殴打妻子;休妻者2位;有6位丈夫当场抓到妻子与人通奸而杀妻;有丈夫纵容的共14件;还有3位丈夫因妻子犯奸自觉无颜面而自杀。有27位丈夫赴县衙门控告妻子犯奸或与人逃走。从丈夫的行事可以了解他往往还顾及夫妻情分,不是直接采取杀妻手段。6位杀妻者中,陈燕三得知妻子与人通奸后,劝奸夫迁走,后来被邻居嘲笑为忘八,才气忿杀妻。刘竹修得知妻子与人通奸后搬回原籍,其妻又与情夫往来,当场被抓而打死。冯二梅在乾隆元年(1736)正月发现妻子与人通奸,因病后无力拿奸暂时隐恶,至三月底奸夫又出现在他家,冯二梅一气之下用刀割下妻子首级到县投案。陈玉知道妻子与人通奸还刻意搬家,妻子再与奸夫逃走被发现,陈玉气忿杀妻。刘三元的妻子与王七通奸当场被抓,王七咬破刘三元手指头而逃走,妻子恐怕被丈夫殴打也奔出家门,刘三元气忿之下拾砖块打死妻子。赵尚辉风闻妻子与赵蒂润通奸3年,因无确据未告官。一日赵蒂润至尚辉家,适逢尚辉回家叩门,遂躲在阁楼上,赵尚辉听到阁楼声响,带刀捉拿赵蒂润两人扭打,其妻子开门放走赵蒂润,赵尚辉气忿用刀砍死妻子。

  由此可见丈夫知道妻子的奸情,其实还有容忍之心。

  从妻子犯奸后的行事来看,妻子与奸夫同谋杀本夫的有29位;奸夫自己杀本夫,奸妇不知情的有26位。

  杀夫的人数居然比杀妻的人数多了将近5倍,妻子犯奸后大概被情欲冲昏头,不顾夫妻情分手刃亲夫。

  有5位妻子用毒药毒死丈夫,通常是用砒霜,如刘长庚妻子王氏与奸夫杨志远在墟场向卖老鼠药的商人购买砒霜,放入酒中给丈夫饮用。萧世榜买了砒霜交给吴廷辉之妻收藏,伺机毒害丈夫。薛良臣妻子朱氏将大黄放在汤碗内,薛良臣喝下半夜身亡。在诸多杀夫案件,以鲍氏最为狠心,鲍氏因为丈夫陈汝学早死,再嫁倪子贤为继妻,后来又与倪子贤前妻之子姜大通奸。姜大原先出家为僧,因与鲍氏发生关系而还俗。她们因奸情被倪子贤识破,便商议谋杀倪子贤逃外方。一日,鲍氏假往会上念佛,令夫先睡,鲍氏将切菜刀放在外间桌上,至二鼓时候,姜大另持铁铳进房,向倪子贤头颅等处狠殴两铳,又取菜刀砍,倪子贤尚有呼吸之声,鲍氏恐人听得,接刀复砍两下,杀死亲夫。鲍氏、姜大卷囊逃走被抓到,各处凌迟与斩首之刑。

  (四)鸡奸案件

  按照犯奸第三条例文载:“若只一人强行鸡奸并未伤人,拟绞监候。如伤人未死,拟斩监候。其强奸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如和同鸡奸者,照军民相奸例,枷号一个月、杖一百。”若鸡奸12岁以下10岁以上幼童者,拟斩监候。在我们目前所找到的案件中有29件属于鸡奸的案件,其中有21件是强行鸡奸的案子,有8件是和同鸡奸。但和同鸡奸属告诉乃论,若当事人未提出控告,官方亦无强制处分。有趣的事,面对同性鸡奸,多数男性采取回绝态度,有21位拒绝鸡奸,8位是同性之爱。多半是拒绝鸡奸才会引起凶杀案件,若不是凶杀案件也就不会出现在刑部的档案中,所以我们也不能光从这些案件讨论清代同性恋的问题。

  就鸡奸者的身份来说,市井无赖或游民有12位;邻人的关系有9人;兵丁4人;合伙关系3人;僧侣和奴仆各1人;多数是市井无赖没正当工作也没钱结婚所做出的勾当。像游民许么就是到处向人讹诈借钱,又强奸王烈,连他的父亲许绍尧都说:“儿子一向吃酒行凶,原是不成材的,小的也收管他不住。”清代台湾也有许多称为“罗汉脚”的光棍,有鸡奸行为。例如前述李吉与毛妈之鸡奸案。又如台湾府淡水林苗贩卖槟榔生理,李斗常向他买吃熟识。乾隆三十九年(1774)三月内,林苗见其年少引诱鸡奸,相邀同住,并给银钱花用。后李斗见林苗缺乏钱文,便又与面春班戏主黄游奸好,住在黄游馆内。林苗斥责李斗不应与黄游奸好将伊丢弃,李斗以黄游身家较好并指林苗自己一身难顾,如何管伊之语,林苗嗔其薄情,一时气忿持槟榔刀砍死李斗。清代早期实行海禁政策,限制大陆沿海居民携眷移徙台湾。如雍正年间福建总督高其倬奏称:“台湾各处居住人民多系只身在彼,向来不许携带妇女,其意以台地远隔重洋,形势险要,人民众多,则良奸不一,恐为地方之害。”由于迁徙来台的妇女人数少,造成男女比例悬殊,因此光棍人数较其他地区高。

  军队中也常发生鸡奸案件,兵丁别离妻室,故寻求同性的慰藉。有一件鸡奸案件是刘贵林与兵丁谢文昭相好,两个人轮流换奸。刘贵林因此患了梅毒,大小便都疼痛。一天,谢文昭进房喝了酒,喝了几壶就要和他鸡奸,刘贵林因怕疼不肯依他,两人发生争执,刘贵林用小刀扎伤谢文昭,过几天谢文昭的肚子膨胀起来就去世了。清律上规定拒奸杀死奸夫例可以减刑,原指良家子弟羞忿拒杀者。但刘贵林与谢文昭从前已换奸多次,此次刘贵林拒奸并非羞恶意忿,应照斗殴杀论,应绞监候。另有些鸡奸案件是发生在合伙人之中。例如马忠孝与武国栋以种田度日;顾光秀与黄崇山合伙卖杂货生意;孟三娃子与秦国宁同在一处书房读书,孟三娃子曾趁秦国宁睡熟时行鸡奸。以上诸案件只有刘贵林一人定过亲,其余男性皆未婚,看起来他们之间也没什么“同性之爱”,只是一时欲望冲动而已。

情欲与刑罚:清前期奸淫案件的历史解读

  本文摘录自《但问旗民:清代的法律与社会》,赖惠敏 著,中华书局2020年5月。澎湃新闻经授权转载,现标题为编者所拟。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新浪网联系。
权利保护声明页/Notice to Right Holders

举报邮箱:jubao@vip.sina.com

Copyright © 1996-2024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