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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代表因债务连带责任被执行,以“名义担保”提异议遭驳

市人大代表因债务连带责任被执行,以“名义担保”提异议遭驳
2020年10月30日 18:33 新浪网 作者 澎湃新闻

  “运城市人大代表景宇峰身为‘老赖’欠款2000万拒不执行法院裁决却在市人代会上提出解决执行难的建议”一事有了新进展。

  近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报道的山西省运城市人大代表景宇峰的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再获法院裁定:景宇峰因债务连带责任欠债千万,以“名义担保”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被驳回。

  换言之,景宇峰在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中所提出来的“名义担保”这一说法未获法院采信。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晋08执异53号】。受访者供图

  9月30日生成的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晋08执异53号】显示,经审理,法院认为: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宋平林强制(恢复)执行申请书后发出(2020)晋08执恢26号执行通知符合法律规定。尽管异议人提供了原申请执行人合盛公司两名股东作证,但本院无法从两名股东的证言判断合盛公司的行为,异议人的该异议事由涉及实体争议事项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综上,异议人异议所提事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景宇峰的异议请求。

  这起纠纷的两位当事人——景宇峰和宋平林,本是生意上的伙伴。2014年初,景宇峰按照运城市合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合盛公司”)信贷业务的营销任务,介绍永济市海纳温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简称“海纳酒店公司”)在合盛公司贷款,并依合盛公司要求作为担保人签字。

  贷款到期后,海纳酒店公司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合盛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6月10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被告海纳酒店公司对借原告合盛公司的1000万元无异议,被告运城市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海纳房地产公司”)、山西永济晋美油脂有限公司(简称“晋美油脂公司”)、景宇峰对该笔借款1000万元的保证责任无异议。

  而这笔债款始终没有落实。同年10月,合盛公司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海纳酒店公司、海纳房地产公司、晋美油脂公司、景宇峰银行存款(到期、预期收益)116905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

  2017年初,合盛公司在办理注销清算时,将此案1000万债权分配给了宋平林(930万)及另一位李姓股东(70万)。  

  了解到其他被执行人债务缠身,只有景宇峰尚且还有偿还能力,宋平林于今年再次向法院申请对包括景宇峰在内的所有被执行人名下的现金、存款、房屋产权、土地产权等财产继续查封。

  6月30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了对被执行人景宇峰的执行:冻结银行存款2500万元,或查封、扛押、划拨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

  7月29日,法院作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景宇峰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二、承担本案诉讼费41685元、执行费77400元。

  7月30日,景宇峰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书》,并自称:当初合盛公司跟自己明确表示“你是被执行人贷款的介绍人和名义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不对你进行执行的要求已向法院说明,你签字只是让你联系督促海纳公司还款”。为此,景宇峰请求依法撤销人民法院对自己恢复执行以及查封股权等财产的行为。

  9月30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景宇峰的异议请求:异议人异议所提事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据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了解,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本次异议驳回的执行裁定书。负责此案件的审判长程鹏向记者表示会继续按程序推进。

  申请执行人宋平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科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已于10月15日收到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对法院的判决没有异议。但宋科表示,景宇峰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法院还未执行到划拨景宇峰存款的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按照此条司法解释,目前法院对景宇峰的恢复执行仍然有效。

  日前,景宇峰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已经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依法撤销对自己的存款冻结等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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