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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仲: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是必需的,防止核心社会资源的垄断

范文仲: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是必需的,防止核心社会资源的垄断
2020年11月11日 17:55 新浪网 作者 澎湃新闻

  日前,关于巴塞尔协议的“新”与“旧”、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冲突,引发市场热议。

  11月11日,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金控)董事长范文仲在21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表示,巴塞尔协议是在总结过往金融危机的教训基础上制定的,其核心是金融机构资产扩张要匹配合适的资本。

  范文仲认为,巴塞尔协议的要求不论在任何时代,对任何金融机构都是必需的。不论以什么样的名义,如果让一个机构或者资产的估值脱离了现实的基础,用各种金融的创新语言支撑过高的杠杆率,都会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泡沫化,引发系统性风险。中国金融体系的规模还在不断上升,业务的复杂度也不断上升,这就需要更加完善的制度和监管规则来约束风险。

  范文仲分析称,在每次金融创新后,社会都需要一种更强大的制度和机制体系去约束这种风险。金融创新不仅要降低交易成本,也要降低金融体系的“雾霾度”。很多金融创新表面上降低了交易成本,实际上拉长了交易链条。比如全球金融危机前,西方金融机构对一个信贷资产进行多重资产证券化,打包卖给不同的投资者,表面上看来发行机构不再承担风险了,但这个风险依然留在金融体系内,而且随着交易链条的不断加长,最终的投资者离最初的底层资产越来越远,增加了整个交易的不透明度,同时发行者认为新增的贷款可以打包转卖,对信贷资产质量的审核也大大放松,增加了道德风险。

  范文仲对于金融监管提出了三点建议:

  第一,要以金融功能和风险实质监管取代机构名称监管。增强监管的穿透性、统一性和权威性,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比如,如果某机构具有社会集资功能,无论叫银行、信托、P2P,还是科技公司,都应当设立严格准入机制持牌经营;只要具有期限错配和流动性转换的特征都要满足流动性监管要求;只要进行显性或隐形收益承诺就要具备损失吸收能力。

  第二,要按照系统重要性的维度来监管,把握好鼓励金融创新和促进风险防范的平衡。当创新金融机构处于新生期时,可以通过设立监管沙盒或试点项目适当放宽监管要求,减少其合规成本,积极鼓励创新,同时监管部门对试点项目保持密切关注和双向沟通。随着金融机构的不断成长,一旦资金数额或客户数量突破一定门槛,监管标准以及合规要求就要不断提升,监管强度也要不断加大。

  第三,要防止核心社会资源的垄断,甚至防止高价。要认识到数据是核心的金融资源,像空气和水一样,一定要开放和透明,必须保持低价格才能降低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成本。如果把社会核心经济资源的价格炒得很高,经济社会发展就会受到抑制。此外,应该清楚界定数据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这“四权关系”,科学把握使用的便捷性、数据安全性、数据主体的隐私性的“三性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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