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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少年结伴野泳,1人溺亡其他3人隐瞒不报,法院作出判决

4名少年结伴野泳,1人溺亡其他3人隐瞒不报,法院作出判决
2021年07月26日 20:26 新浪网 作者 澎湃新闻

  4名少年结伴野泳,1人不幸溺亡,3个小伙伴却隐瞒未报。

  7月26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获悉,该院判定绿化公司承担30%的责任;3名小伙伴的监护人各担责5%,并互负连带责任,共计赔偿61万余元。

  4名少年结伴野泳

  暑假期间,小荣兄弟俩和小鹏邀小鸿一起去游泳。不过,“泳池”是绿化带内的两个大水池。此前,小荣兄弟俩和小鹏已经多次在这里游泳,小鸿很乐意与他们同行。

  然而,他们四人并不会游泳。来到水池后,每人从岸边拿了一块黄色泡沫板下水,打算像之前一样,借助泡沫板的浮力在水面上嬉戏。

  意外发生了。小鸿抱着泡沫板向深处走去时,脚下一滑,整个人没入水池,手里的泡沫板也随即脱落。

  眼看小鸿在水里扑腾了几分钟后失去了动静,小荣兄弟俩和小鹏慌忙跑回家,谁都没敢和家人提起这件事。

  次日,小鸿父母到派出所报案,已经溺亡的小鸿才在水池中被找到。

  案发水池所处的绿化带,是由林业站发包给工程公司、工程公司又转包给绿化公司施工养护,小鸿父母遂将林业站、工程公司、绿化公司,还有小荣兄弟俩、小鹏及其监护人告上法院,要求九被告连带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137万余元。

  小鸿父母认为,该水池作为对外开放的公共场所,却没有设置围栏和警告牌,也无人值班看管,正是疏于管理和违规施工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小鸿溺亡。同时,小荣兄弟俩和小鹏邀小鸿游泳,发生意外后却未进行救助,也需承担一定责任。

  被告绿化公司辩称,在园林养护期间,自身并无看护、防止未成年人游泳的安全保障义务,涉事地块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也均合法合规。而小鸿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野外游泳没有充分认识,父母亦未尽到监护义务,小荣兄弟俩和小鹏也未尽到救助义务,故责任不在自身。

  小荣兄弟俩一家和小鹏一家则分别表示,愿意赔偿两三万元。

  法院判定绿化公司承担30%的责任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依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绿化公司作为承包人,因其过错造成损害的,应由其自身承担责任,工程公司无责。同时,林业站与工程公司系委托代建关系,建设活动的后果和责任均由林业站承担,因工程公司无责,故林业站亦不承担责任。

  绿化公司作为案发绿化带的管理人,在涉事水池旁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未采取其他防护措施,且未安排人员对区域进行安全管理,故其未尽到谨慎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存在过失,应承担一定责任。

  小荣兄弟俩和小鹏邀约小鸿至水池游泳,发现他溺水后却未尽力进行有效施救,事发后仍隐瞒不报,直至次日小鸿父母报案后,才找到小鸿尸体,故三人存在过错,且相互间具有意思联络,基于共同的过失导致损害后果,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三人尚未成年,由其各自的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小鸿自身未能充分注意安全,应自负一定责任;小鸿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其未尽到监护责任,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浦东法院判定绿化公司承担30%的责任;小荣兄弟俩、小鹏的双方监护人分别担责10%、5%,并互负连带责任,共计赔偿61万余元。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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