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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一刑案引管辖权争议:检方曾称无管辖权,警方五次报捕获批

吉林一刑案引管辖权争议:检方曾称无管辖权,警方五次报捕获批
2021年12月04日 20:33 新浪网 作者 澎湃新闻

  11月22日,内蒙古乌兰浩特籍男子王功成、金石海诈骗一案,在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两名被告人涉嫌以虚假诉讼的方式诈骗洮南市万宝矿业电力有限公司(下称:万宝公司)198万元。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该案于2015年11月由洮南市公安局立案,近4年后的2019年10月,王功成被刑拘。此后,洮南警方五次向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捕,检察机关前四次审查时,第一次建议撤回提请批捕,后三次均不批捕,直至第五次批准逮捕。

  洮南市检察院第一次审查时曾表示,该类犯罪应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管辖。因此建议洮南市公安局撤回提请批捕,移送有管辖权机关处理。此外,检察机关还曾发给洮南警方一份文件认为,“本案王功成的行为应认定构成诈骗罪,但是由于本案属于民事与刑事交织案件,在法律评价上冲突,只有将原民事判决裁定撤销后,才能按涉嫌诈骗进行处理。”

  王功成的辩护人、北京张铁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铁雁辩护称,两被告人均未实际取得财产,因此,洮南市公检法机关不能根据“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这一所谓的“犯罪结果地”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此案涉及的民事诉讼发生在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因此洮南市法院不能根据犯罪行为地行使管辖权。

  11月30日,洮南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称,因该局已将案件移送起诉,目前该局办案民警无法查看卷宗了解详细案情,进而无法就反复提请批捕一事的相关情况等内容进行回复。截至发稿前,洮南市检察院负责人尚未就该院批捕王功成的过程等问题进行回应。

  民间借贷引发的刑案

  王功成和其好友金石海被抓,缘于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王功成是内蒙古乌兰浩特市人,长期在乌兰浩特及周边地区做生意。乌兰浩特市位于内蒙古东北部,距离吉林省洮南市只有100多公里车程。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作出的两份判决显示,王功成分别起诉称,万宝公司向其借款500万元并出具了借据等手续,到期后未偿还,请求法院判令万宝公司给付借款190万元(另外310万保留诉权);万宝公司向其借款708万元并出具了借据等手续,万宝公司已归还700万元,剩余8万元未偿还,请求法院判令万宝公司给付借款8万元。

  判决书显示,万宝公司辩称,708万元借款系此前500万元借款转化而来,且已还清,王功成起诉的事实不存在。法院认为,因万宝公司未提交由500万元转换成708万元的证据及本息结算的证据,该院不予采信。乌兰浩特市法院遂作出判决,支持了王功成的诉请。

  万宝公司不服上诉。同年10月,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两份民事判决,均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了万宝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万宝公司仍不服,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4年,内蒙古高院分别作出两份民事裁定,驳回了万宝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定书显示,内蒙古高院认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到期后万宝公司未能偿还王功成借款应承担给付之债。关于万宝公司提出本案争议的500万元双方当事人已于2012年4月1日结算本息并重新确认为借款708万元,万宝公司为王功成出具金额为708万元借据一份,且该款已结清的申请理由,再审期间,万宝公司未能提供关于500万元已还清的书面证据,且在万宝公司给王功成出具的708万元借据中没有明确标明该数额是在500万元本息的基础上形成,亦未有500万元借据作废字样。万宝公司认为本案中500万元的欠款与另一笔708万元系同一笔欠款并且已偿还完毕的理由缺乏证据支持。

  乌兰浩特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生效后,王功成向乌兰浩特法院申请执行。因万宝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乌兰浩特法院于2015年2月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五次提请批捕

  2015年11月22日,万宝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广飞向吉林洮南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报案称,该公司将连本带息708万元归还王功成后,王功成伪造500万元欠据向乌兰浩特市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诈骗,致使该公司生产的原煤及地上附属物被乌兰浩特市法院扣押,不能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次日,洮南市公安局予以立案。

  在侦查了近4年后,洮南市公安局于2019年10月5日将涉嫌诈骗的王功成刑事拘留。

  此后不到8个月的时间内,洮南警方先后5次向检方提请逮捕王功成,前4次检方或建议撤回、或不批捕。洮南警方第五次提请逮捕后,检方批捕。

  2019年10月12日,洮南警方首次提请批捕王功成。洮南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功成构成虚假诉讼罪,但按照法律规定,该类犯罪应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管辖。因此建议洮南市公安局撤回提请批捕,移送有管辖权机关处理。同月19日,洮南警方提出撤回对王功成提请批捕,洮南市检察院准予撤回。王功成也于当日被取保候审。

  2020年3月9日,洮南警方第二次提请逮捕王功成。洮南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功成构成虚假诉讼罪,但该院无管辖权,决定不批捕王功成。

  2020年4月27日,洮南警方第三次提请逮捕王功成。洮南市检察院审查后仍决定不批捕。2020年5月7日,洮南警方第四次提请逮捕王功成。洮南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批捕。

  洮南市检察院发给洮南警方的一份文件显示:“经请示市、省院,本案王功成的行为应认定构成诈骗罪,但是由于本案属于民事与刑事交织案件,在法律评价上冲突,只有将原民事判决裁定撤销后,才能按涉嫌诈骗进行处理。”

  对此,张铁雁说,当事人某一个行为,在法律评价上只能有一种。具体到这个案子,王功成的行为,生效判决(民事)已经产生既判力——法院认为其民事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而在生效判决没撤销的情况下,又来追究王功成的刑事责任,显然在法律评价上冲突。

  不过,在原民事判决裁定未撤销的情况下,洮南警方于2020年6月4日第五次提请逮捕王功成。

  这一次,洮南市检察院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该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诈骗罪犯罪,符合刑诉法规定的逮捕条件,决定批捕王功成。

  2020年6月9日,洮南警方对王功成执行逮捕。

  两次退回补侦

  洮南警方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2020年9月11日,洮南市检察院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洮南警方补侦重报,洮南市检察院第二次将案件退回补侦。

  澎湃新闻注意到,因该案“属于民刑交织案件,缺少立案审批材料”,洮南市检察院第二次将案件退回补侦时,要求洮南市公安局提供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的材料。

  洮南警方在提交了有吉林省公安厅副厅长签批的文件后,洮南市检察院于2021年1月7日作出《起诉书》,向洮南市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石海在明知王功成用已经归还的借条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积极为王功成出谋划策,参与诉讼,并且为王功成书写诉状、聘请律师,为律师出庭出谋划策授意出庭律师观点,特意强调500万借据和708万借据是两笔借款。在金石海的帮助下,王功成的诉求获得了乌兰浩特市法院的支持。万宝公司上诉后被驳回。

  洮南市检察院认为,王功成、金石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管辖权争议

  11月22日,王功成、金石海诈骗一案在洮南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次庭审持续两天,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

  王功成的辩护人、北京张铁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铁雁和宋书国在庭审中称,洮南市公检法机关对该案没有管辖权。金石海的辩护人亦发表了相同辩护意见。

  王功成的辩护人称,刑诉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管辖。相关司法解释将犯罪地解释为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本案被告人居住地均在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因此洮南市法院不能根据被告人居住地行使管辖权。被告人参与的两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二审诉讼行为和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的申请行为均发生在内蒙古乌兰浩特。因此洮南市法院不能根据犯罪行为地行使管辖权。

  此外,《公安部关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问题的批复》明确:“诈骗犯罪案件的犯罪结果地是指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地。因此,除诈骗行为地、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不能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但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张铁雁称,洮南市检察院第二次将案件退回补侦时要求洮南市公安局提供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的材料。这里的“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包括省一级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和公安部负责人。本案中,洮南市公安局到内蒙古自展抓捕犯罪嫌疑人等侦查活动,应当公安部负责人批准。但在案证据显示,此事仅由吉林省公安厅副厅长于2020年11月17日批准,距2015年11月23日洮南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时间滞后5年,且并未经过公安部负责人批准,违反《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有牵连关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中止诉讼、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者中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的;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

  (三)公安机关认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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