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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弟弟帮受贿的局长哥哥保管40万赃款,犯洗钱罪获刑

判决书:弟弟帮受贿的局长哥哥保管40万赃款,犯洗钱罪获刑
2022年11月06日 20:42 新浪网 作者 澎湃新闻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发布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原国土资源局退休职工周长春因帮助泗县水利局原局长周某保管、转移受贿款40万,以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判决书还披露了周长春和周某二人系兄弟关系。

周长春的一审判决书 图片来自裁判文书网截图

  哥哥受贿弟弟保管

  周长春,男,1976年8月出生于安徽省泗县,大专文化,泗县原国土资源局退休职工。判决书披露,周长春曾因犯行贿罪,2018年1月31日被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022年6月21日,周长春因涉嫌犯洗钱罪被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书显示,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初,时任泗县水利局局长周某(已判决)以合伙人名义向工程承揽人孟某索要人民币30万元;同时,另一工程承揽人陈某为感谢周某在工程承揽过程中予以的帮助,贿送给周某人民币10万元。周某安排孟某、陈某分别将上述40万元交给其弟弟被告人周长春,被告人周长春明知该40万元系周某受贿款而予以保管,后于2014年至2019年期间将该40万元分笔转入周某及其女儿账户。

  公诉机关认为周长春明知40万是周某受贿所得,仍为周某代为保管,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判决书指出,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件、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证人周某、孟某、陈某等人证言及被告人周长春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周长春的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因周长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遂判决被告人周长春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水利局长因受贿受审

  前述判决书提到的周某是谁?澎湃新闻经多方核实,周某系泗县生态环境分局原二级调研员周瑞玲,2005至2012年任泗县水利局局长。

  据宿州市水利局官网、生态环境局官网、中安在线等消息,2005年至2012年4月,周瑞玲任宿州市泗县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2012年4月至2014年,任泗县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

  2022年11月4日,泗县水利局一名工作人员也向澎湃新闻记者证实,周瑞玲在2012年初仍是泗县水利局局长,几个月后调任泗县环保局局长。

  2021年5月8日,宿州市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二级调研员周瑞玲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同年8月14日,周瑞玲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双开,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4天后,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依法对周瑞玲决定逮捕。

  2021年10月25日,周瑞玲涉嫌犯受贿罪一案在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2005至2014年,被告人周瑞玲利用先后担任泗县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和泗县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在承揽工程、工程款拨付、职务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从中收取好处费,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截至发稿,周瑞玲案的一审结果尚未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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